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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規命令 -修正「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自114年12月29日生效
公布期間:
114.12.29~115.12.29
資料來源:
警政署後勤組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內警字第11408754665號
主旨:「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14年12月29 日以台內警字第1140875466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係內政部依規費法授權,自98年3月30日訂定發布,曾於110年3月18日修正。茲因所定收費數額已逾3年未予調整,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應辦理定期檢討,爰分析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修正第2條之使用規費收費數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內警字第11408754665號
主旨:「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14年12月29 日以台內警字第1140875466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係內政部依規費法授權,自98年3月30日訂定發布,曾於110年3月18日修正。茲因所定收費數額已逾3年未予調整,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應辦理定期檢討,爰分析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修正第2條之使用規費收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