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法規命令-修正「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十四條
公布期間:
114.09.23~115.09.23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台內人字第1140140694號
修正「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十四條。
附修正「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十四條
部 長 劉世芳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十四 條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部專業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公教人員平時考核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台內人字第1140140694號
修正「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十四條。
附修正「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十四條
部 長 劉世芳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十四 條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部專業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公教人員平時考核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