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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行政規則-修正「內政部警政署替代役民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布期間:
114.08.19~115.08.19
資料來源:
警政署防治組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140148250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警政署替代役民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民防役役男之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二)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指導及管制等行政事宜。
(三)署屬各警察機關、學校為訓練機關,負責專業訓練之執行。
(四)署屬各警察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為服勤機關,負責督導役男服勤管理,其所屬單位負責任務執行事宜。
九、民防役役男以協助員警執勤之方式服勤。分發署屬警察機關者,依任務需要配置勤務地點服勤;分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者,除因特殊任務外,配置轄區分駐(派出)所服勤。
十五、服勤單位應每日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民防役役男除放(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核准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自主訓練。自主訓練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准,外出時段限於每日十八時至二十二時,時間以四小時以下為原則,並免請假登記。
十六、民防役役男每日服勤時間為八小時,服勤及駐地待命自主訓練之起訖時間,由服勤單位規定之。以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之役男(以下簡稱家因役男),返家待命時間,亦由服勤單位規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及每星期之服勤時數,比照公務人員上班時數,無特殊事由,不得延長之。
民防役役男之放假規定如下:
(一)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二)服勤機關得依治安及警力狀況規劃,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四星期內放假之方式實施;家因役男均以例假日放假為原則,有特殊事由者,得報經服勤機關同意後,改採其他方式實施。
(三)放假期間遇有臨時事故時,服勤機關得停止放假。
延長服勤或停止放假應予補休。
二十三、民防役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機關。
(二)服勤期間:除家因役男得返家住宿外,一律集中於服勤機關住宿。
三十四、民防役役男之服勤單位,除家因役男外,得由服勤機關因應勤務需要適時調整。
內政部警政署替代役民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民防役役男之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二)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指導及管制等行政事宜。
(三)署屬各警察機關、學校為訓練機關,負責專業訓練之執行。
(四)署屬各警察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為服勤機關,負責督導役男服勤管理,其所屬單位負責任務執行事宜。
九、民防役役男以協助員警執勤之方式服勤。分發署屬警察機關者,依任務需要配置勤務地點服勤;分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者,除因特殊任務外,配置轄區分駐(派出)所服勤。
十五、服勤單位應每日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民防役役男除放(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核准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自主訓練。自主訓練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准,外出時段限於每日十八時至二十二時,時間以四小時以下為原則,並免請假登記。
十六、民防役役男每日服勤時間為八小時,服勤及駐地待命自主訓練之起訖時間,由服勤單位規定之。以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之役男(以下簡稱家因役男),返家待命時間,亦由服勤單位規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及每星期之服勤時數,比照公務人員上班時數,無特殊事由,不得延長之。
民防役役男之放假規定如下:
(一)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二)服勤機關得依治安及警力狀況規劃,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四星期內放假之方式實施;家因役男均以例假日放假為原則,有特殊事由者,得報經服勤機關同意後,改採其他方式實施。
(三)放假期間遇有臨時事故時,服勤機關得停止放假。
延長服勤或停止放假應予補休。
二十三、民防役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機關。
(二)服勤期間:除家因役男得返家住宿外,一律集中於服勤機關住宿。
三十四、民防役役男之服勤單位,除家因役男外,得由服勤機關因應勤務需要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