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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行政規則-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辦理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預告作業要點」,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公布期間:
114.08.01~115.08.01
資料來源:
警政署法制室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法字第1140140885號函修正,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警政署辦理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預告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主管法規機關(單位)〔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單位)〕辦理法律或法規命令(含實質法規命令)草案預告之作業程序及網站刊登作業事項,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促進人民參與,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單位)於研擬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內容有涉及立法政策或重大變革事項者,應先陳報部長或次長核示。
三、主管機關(單位)研擬草案涉及社會高度關注重要或敏感議題之重大事項,應徵詢或蒐集與法案內容有利害關係或關注議題之機關(構)、團體或人員之意見。
前項草案,除行政院已知悉相關政策規劃,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免予通報行政院者外,應於預告前填具涉及重大事項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前通報單,並檢附擬預告草案,以電子郵件、傳真或行文方式通報行政院核示。
主管機關(單位)辦理草案預告簽呈時,應敘明是否符合前項應通報或免予通報之規定。
四、屬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以下簡稱臺美貿易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與發布時應分別增加公開第七點第三項及第十五點第二項所定之資訊;其對產業之經濟衝擊影響達新臺幣六十億元者,應辦理法規影響評估;經濟衝擊影響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未達六十億元者,得辦理法規影響評估。
主管機關(單位)辦理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及發布簽呈時,應敘明是否符合前項規定;經辦理法規影響評估者,應於依第七點及第十五點規定辦理時,一併將法規影響評估公開於行政院公報網站增列之「其他事項說明」欄位。
法律草案已辦理法規影響評估者,法規命令草案之法規影響評估得援用其相關內容。
五、法律草案內容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預告期間至少六十日。但情況急迫者,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免予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另定七日以上之預告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一)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二)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三)單純文字修正。
(四)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五)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法律草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主管機關(單位)經衡酌須辦理預告,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後予以預告。
六、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期間至少六十日。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預告者,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免予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另定七日以上之預告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一)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二)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三)單純文字修正。
(四)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之程序。
(六)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七、主管機關(單位)辦理草案預告,應於內政部及本署之網站公開;法規命令草案,並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
前項預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制(訂)定機關之名稱,其由數機關會同制(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制(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及公開之網址。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五)依第五點第一項但書後段及前點但書後段規定另定較短預告期間之理由。
屬臺美貿易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草案,依前二項規定預告時,應增加公開下列資訊:
(一)於行政院公報網站增列之「其他事項說明」欄位,公開曾考慮之主要替代方案、用以支持法規之相關資訊。
(二)於行政院公報刊登之機關聯絡資訊增列機關聯絡人姓氏。
(三)法規影響評估。但無須辦理者,免予公開。
八、人民就草案內容以書面、電子郵件、部長信箱、草案預告平臺或其他方式表示意見者,主管機關(單位)應以相同或適當方式回復之。
九、經主管機關(單位)採納人民意見需修正草案內容,且涉及立法政策或重大變革事項者,應簽具理由陳報部長或次長確認。
十、草案預告期滿後,修正之內容涉及立法政策或重大變革事項者,應再踐行預告程序。但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主管機關(單位)除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於預告期間進行審查外,應於草案預告期滿後,提送法規會審查;簽具理由請准免經審查者,應會簽內政部法制處表示意見。
主管機關(單位)將草案送法規會審查時,應填具內政部主管法規提送法規會審查檢核表,敘明辦理預告之期間及人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二、草案經主管機關(單位)全案撤回或經法規會審查決議全案退回後,主管機關(單位)重新送審時,其內容與前次預告之條文有大幅變動或涉及社會關注議題,或自全案撤回或退回之日起已逾一年者,應重新踐行預告程序後,再送法規會審查。
十三、主管機關(單位)提出法律草案,如涉及重大政策之事項或具時效性,除行政院已知悉相關政策規劃,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免予通報行政院者外,應於報行政院審查前填具重大或具時效性法律草案報院前通報單,並檢附擬報院草案,以電子郵件、傳真或行文方式通報行政院核示。
主管機關(單位)辦理法律草案報院簽呈時,應敘明是否符合前項應通報或免予通報之規定。
十四、法律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時,主管機關(單位)應填具法案、人權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敘明重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徵詢及協商程序主要意見、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十五、法規命令發布時,主管機關(單位)應敘明發布條文之訂修目的、意旨及效益,連同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要旨、斟酌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於內政部及本署網站公告區公開之。
屬臺美貿易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發布時,應增加公開下列資訊於行政院公報網站增列之「其他事項說明」欄位:
(一)草案預告後所作重大修正之內容及其原因。
(二)就草案預告時各方所提實質評論之回應說明。
(三)主要替代方案及支持所擇方案之理由。
(四)本次發布法規與參據之關鍵實證資料及其他資訊間之關聯性說明 。
(五)法規影響評估。但無須辦理者,免予公開。
(六)機關聯絡人資訊。
十六、主管機關(單位)於簽辦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及發布法案時,除應檢附草案內容外,應檢附內政部網站刊登稿,並於簽呈內載明「檢陳本部網站刊登稿」文字,依序簽會本署法制室及內政部法制處。
前項所定內政部網站刊登稿之資訊,規定如下:
(一)草案預告:應以易於理解之文字,摘要敘述草案訂修目的、意旨、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二)法案動態:
1.法規命令發布或法律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時,應說明草案之訂修目的、意旨及效益。
2.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要旨、斟酌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應依草案預告期間人民意見處理表格式填列。
3.法律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時,應檢附草案總說明與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及草案預告期間人民意見處理表。
4.法規命令發布時,應檢附草案預告期間人民意見處理表。
十七、主管機關(單位)應於內政部網站刊登稿核定後一日內,將電子檔傳送本署法制室。
本署法制室應於行政院公報刊出及報院次日內,將前項核定之內容,於內政部及本署網站公告區辦理維護及更新。
內政部警政署辦理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預告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主管法規機關(單位)〔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單位)〕辦理法律或法規命令(含實質法規命令)草案預告之作業程序及網站刊登作業事項,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促進人民參與,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單位)於研擬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內容有涉及立法政策或重大變革事項者,應先陳報部長或次長核示。
三、主管機關(單位)研擬草案涉及社會高度關注重要或敏感議題之重大事項,應徵詢或蒐集與法案內容有利害關係或關注議題之機關(構)、團體或人員之意見。
前項草案,除行政院已知悉相關政策規劃,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免予通報行政院者外,應於預告前填具涉及重大事項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前通報單,並檢附擬預告草案,以電子郵件、傳真或行文方式通報行政院核示。
主管機關(單位)辦理草案預告簽呈時,應敘明是否符合前項應通報或免予通報之規定。
四、屬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以下簡稱臺美貿易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與發布時應分別增加公開第七點第三項及第十五點第二項所定之資訊;其對產業之經濟衝擊影響達新臺幣六十億元者,應辦理法規影響評估;經濟衝擊影響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未達六十億元者,得辦理法規影響評估。
主管機關(單位)辦理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及發布簽呈時,應敘明是否符合前項規定;經辦理法規影響評估者,應於依第七點及第十五點規定辦理時,一併將法規影響評估公開於行政院公報網站增列之「其他事項說明」欄位。
法律草案已辦理法規影響評估者,法規命令草案之法規影響評估得援用其相關內容。
五、法律草案內容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預告期間至少六十日。但情況急迫者,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免予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另定七日以上之預告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一)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二)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三)單純文字修正。
(四)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五)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法律草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主管機關(單位)經衡酌須辦理預告,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後予以預告。
六、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期間至少六十日。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預告者,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免予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另定七日以上之預告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一)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二)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三)單純文字修正。
(四)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之程序。
(六)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七、主管機關(單位)辦理草案預告,應於內政部及本署之網站公開;法規命令草案,並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
前項預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制(訂)定機關之名稱,其由數機關會同制(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制(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及公開之網址。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五)依第五點第一項但書後段及前點但書後段規定另定較短預告期間之理由。
屬臺美貿易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草案,依前二項規定預告時,應增加公開下列資訊:
(一)於行政院公報網站增列之「其他事項說明」欄位,公開曾考慮之主要替代方案、用以支持法規之相關資訊。
(二)於行政院公報刊登之機關聯絡資訊增列機關聯絡人姓氏。
(三)法規影響評估。但無須辦理者,免予公開。
八、人民就草案內容以書面、電子郵件、部長信箱、草案預告平臺或其他方式表示意見者,主管機關(單位)應以相同或適當方式回復之。
九、經主管機關(單位)採納人民意見需修正草案內容,且涉及立法政策或重大變革事項者,應簽具理由陳報部長或次長確認。
十、草案預告期滿後,修正之內容涉及立法政策或重大變革事項者,應再踐行預告程序。但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主管機關(單位)除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於預告期間進行審查外,應於草案預告期滿後,提送法規會審查;簽具理由請准免經審查者,應會簽內政部法制處表示意見。
主管機關(單位)將草案送法規會審查時,應填具內政部主管法規提送法規會審查檢核表,敘明辦理預告之期間及人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二、草案經主管機關(單位)全案撤回或經法規會審查決議全案退回後,主管機關(單位)重新送審時,其內容與前次預告之條文有大幅變動或涉及社會關注議題,或自全案撤回或退回之日起已逾一年者,應重新踐行預告程序後,再送法規會審查。
十三、主管機關(單位)提出法律草案,如涉及重大政策之事項或具時效性,除行政院已知悉相關政策規劃,得經簽奉部長或次長核准免予通報行政院者外,應於報行政院審查前填具重大或具時效性法律草案報院前通報單,並檢附擬報院草案,以電子郵件、傳真或行文方式通報行政院核示。
主管機關(單位)辦理法律草案報院簽呈時,應敘明是否符合前項應通報或免予通報之規定。
十四、法律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時,主管機關(單位)應填具法案、人權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敘明重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徵詢及協商程序主要意見、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十五、法規命令發布時,主管機關(單位)應敘明發布條文之訂修目的、意旨及效益,連同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要旨、斟酌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於內政部及本署網站公告區公開之。
屬臺美貿易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發布時,應增加公開下列資訊於行政院公報網站增列之「其他事項說明」欄位:
(一)草案預告後所作重大修正之內容及其原因。
(二)就草案預告時各方所提實質評論之回應說明。
(三)主要替代方案及支持所擇方案之理由。
(四)本次發布法規與參據之關鍵實證資料及其他資訊間之關聯性說明 。
(五)法規影響評估。但無須辦理者,免予公開。
(六)機關聯絡人資訊。
十六、主管機關(單位)於簽辦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及發布法案時,除應檢附草案內容外,應檢附內政部網站刊登稿,並於簽呈內載明「檢陳本部網站刊登稿」文字,依序簽會本署法制室及內政部法制處。
前項所定內政部網站刊登稿之資訊,規定如下:
(一)草案預告:應以易於理解之文字,摘要敘述草案訂修目的、意旨、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二)法案動態:
1.法規命令發布或法律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時,應說明草案之訂修目的、意旨及效益。
2.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要旨、斟酌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應依草案預告期間人民意見處理表格式填列。
3.法律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時,應檢附草案總說明與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及草案預告期間人民意見處理表。
4.法規命令發布時,應檢附草案預告期間人民意見處理表。
十七、主管機關(單位)應於內政部網站刊登稿核定後一日內,將電子檔傳送本署法制室。
本署法制室應於行政院公報刊出及報院次日內,將前項核定之內容,於內政部及本署網站公告區辦理維護及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