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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行政規則 -修正「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部分規定,自114年7月31日生效
公布期間:
114.06.25~115.07.31
資料來源:
警政署保安組
內政部警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警署保字第1140120773號
主旨:修正「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部分規
定,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國防部、內政部114年6月19日國作聯戰字第1140170
784號及台內警字第11400227342號公告辦理。
二、旨揭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1點、第8
點及第19點)
(二)因本國及外國人進入山地管制區均需申請許可,無特別
規定必要,爰刪除「中外人民」文字。(修正規定第12
點至第15點及第17點)
(三)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正,爰修正援引條次。(修正規定第
22點)
(四)配合國防組織調整,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爰修正機構銜稱。(修正規定第23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警署保字第1140120773號
主旨:修正「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部分規
定,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國防部、內政部114年6月19日國作聯戰字第1140170
784號及台內警字第11400227342號公告辦理。
二、旨揭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1點、第8
點及第19點)
(二)因本國及外國人進入山地管制區均需申請許可,無特別
規定必要,爰刪除「中外人民」文字。(修正規定第12
點至第15點及第17點)
(三)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正,爰修正援引條次。(修正規定第
22點)
(四)配合國防組織調整,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爰修正機構銜稱。(修正規定第2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