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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行政規則 –修正「內政部警政署替代役民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5點、第7點、第11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公布期間:
114.04.25~115.04.25
資料來源:
警政署防治組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140096885號函修正,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內政部警政署替代役民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五、民防役役男專業訓練之課程、時間及辦理機關如下:
(一)民防知能課程:為期二星期,由訓練機關辦理。
(二)實作課程:為期三星期,由服勤機關辦理。
七、民防役役男之分發,依本署配賦員額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服勤機關依地區特性或勤務需要之申請,辦理專案或專業分發。
(二)前款分發後所餘役男,則依其設籍地分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服勤。
十一、民防役役男於專業訓練結束後,各服勤機關每星期應辦理四小時在職訓練。
民防役役男於服勤期間應另參加城鎮韌性等民防演習編組及演習一次;未舉辦者,服勤機關應規劃一次模擬演練。
內政部警政署替代役民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五、民防役役男專業訓練之課程、時間及辦理機關如下:
(一)民防知能課程:為期二星期,由訓練機關辦理。
(二)實作課程:為期三星期,由服勤機關辦理。
七、民防役役男之分發,依本署配賦員額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服勤機關依地區特性或勤務需要之申請,辦理專案或專業分發。
(二)前款分發後所餘役男,則依其設籍地分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服勤。
十一、民防役役男於專業訓練結束後,各服勤機關每星期應辦理四小時在職訓練。
民防役役男於服勤期間應另參加城鎮韌性等民防演習編組及演習一次;未舉辦者,服勤機關應規劃一次模擬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