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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訂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案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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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訂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案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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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訂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案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公布期間:
114.04.09~115.04.09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台內警字第11408713242號
訂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案件裁罰基準」
部 長 劉世芳
附
件:
Eg01.pdf
E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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