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法規命令 –修正「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自113年12月20日生效
公布期間:
113.12.20~114.12.20
資料來源:
警政署保安組
內政部、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內警字第11308742322號、經商字第11368001630號
主旨:修正「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本部會銜經濟部於113年12月20日以台內警字第11308742322號、經商字第11368001630號令修正發布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內政部與經濟部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會銜訂定發布後,曾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七日修正發布。本辦法係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授權訂定,本條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將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納入管制,防止不法人士將全槍拆解化整為零以規避管制;依內政部與經濟部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台內警字第一一三○八七二五二九二號及經商字第一一三六八○○一○三○號公告訂定之「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以槍管、槍機、轉輪、滑套、槍身、上機匣(上蓋)、下機匣(槍身)、彈匣及撞針為查禁之標的。另依內政部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模擬槍關鍵零組件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設置基準」第二點規定,模擬槍應以鋼針或雷射刻印等不可回復痕跡之方式,於「關鍵零組件」上刻印辨識碼,依各槍枝種類指定其槍身、槍管、滑套、彈匣、轉輪、上機匣為「關鍵零組件」,用以辨識槍枝製造來源及溯源管理,與「主要組成零件」規範目的不同,且涵蓋範圍較主要組成零件小。茲因配合本條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為維護治安及加強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管制,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辦法名詞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模擬槍輸出入業或製造業者負責人之消極資格及不予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廠商逐案申請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許可時,其應備資料。(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警察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製造、儲藏或販賣場所行政檢查之時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配合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將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納入公告查禁,修正各該條文用語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內警字第11308742322號、經商字第11368001630號
主旨:修正「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本部會銜經濟部於113年12月20日以台內警字第11308742322號、經商字第11368001630號令修正發布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內政部與經濟部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會銜訂定發布後,曾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七日修正發布。本辦法係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授權訂定,本條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將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納入管制,防止不法人士將全槍拆解化整為零以規避管制;依內政部與經濟部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台內警字第一一三○八七二五二九二號及經商字第一一三六八○○一○三○號公告訂定之「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以槍管、槍機、轉輪、滑套、槍身、上機匣(上蓋)、下機匣(槍身)、彈匣及撞針為查禁之標的。另依內政部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模擬槍關鍵零組件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設置基準」第二點規定,模擬槍應以鋼針或雷射刻印等不可回復痕跡之方式,於「關鍵零組件」上刻印辨識碼,依各槍枝種類指定其槍身、槍管、滑套、彈匣、轉輪、上機匣為「關鍵零組件」,用以辨識槍枝製造來源及溯源管理,與「主要組成零件」規範目的不同,且涵蓋範圍較主要組成零件小。茲因配合本條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為維護治安及加強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管制,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辦法名詞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模擬槍輸出入業或製造業者負責人之消極資格及不予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廠商逐案申請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許可時,其應備資料。(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警察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製造、儲藏或販賣場所行政檢查之時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配合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將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納入公告查禁,修正各該條文用語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