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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規命令-「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3年11月22日以台內警字第11308741842號令訂定發布
公布期間:
113.11.22~114.11.22
資料來源:
警政署保安組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113年1月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281號令修正公布,本條例第5條之3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槍砲彈藥審認爭議,得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釐清槍砲、彈藥、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等類別認定疑義、涉及槍砲、彈藥源頭管制及公告查禁等跨部會協管議題提供諮詢建議,爰訂定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 本小組提供 諮詢及建議之事項。(第二條)
二、 本小組委員之資格。(第三條)
三、 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第四條)
四、 本小組召開會議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式。(第六條)
五、 參與相關會議之人員保密義務。(第七條)
六、 本小組委員之解聘派事由。(第八條)
七、 本小組之會議紀錄不公開及移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 第十條)
一、 本小組提供 諮詢及建議之事項。(第二條)
二、 本小組委員之資格。(第三條)
三、 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第四條)
四、 本小組召開會議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式。(第六條)
五、 參與相關會議之人員保密義務。(第七條)
六、 本小組委員之解聘派事由。(第八條)
七、 本小組之會議紀錄不公開及移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