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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規命令-修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公布期間:
113.10.11~114.10.11
資料來源:
警政署教育組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1388352號令修正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
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圍包含本校大禮堂、樹人樓
國際會議廳、教室、學生寢室、日新樓會議室、運動場及樂育樓
思源廳。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三條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
二款情事者,得免徵使用規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
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圍包含本校大禮堂、樹人樓
國際會議廳、教室、學生寢室、日新樓會議室、運動場及樂育樓
思源廳。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三條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
二款情事者,得免徵使用規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