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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規命令-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9條、第72條、第73條條文,自113年10月31日施行
公布期間:
113.08.14~114.08.14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交通部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補登)
交運字第1135010356B號
台內警字第1130873023號
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附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部 長 李孟諺
部 長 劉世芳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六十九條 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受處罰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者,執行時應分別收繳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後,製發執行單交付被處分人收執。
前項執行吊扣、吊銷、註銷汽車牌照或扣繳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者,應同時繳送其車輛號牌及行車執照。
第一項之執行單為吊扣處分者,除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執照之情形外,於吊扣期滿,被處分人領回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時,處罰機關應將執行單收回附卷;如執行單遺失者,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之人切結附卷。
第一項之執行單為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執照者,應載明於吊扣期滿次日起,被處分人應依規定至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受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執業登記證已失效或有其他無效等情形者,由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收繳保管或銷毀。
第七十二條 執行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之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處分,由處罰機關登錄於公路監理電腦資料檔案,並按日列印電腦報表以備檢閱查核。
前項吊扣處分,除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執照之情形外,並應設置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處分登記簿,登記其吊扣之起迄日期及發還日期,以備檢閱查核。
第七十三條 處罰機關執行吊銷、註銷、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時,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車輛牌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銷燬。
處罰機關執行吊扣駕駛執照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之駕駛執照,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補登)
交運字第1135010356B號
台內警字第1130873023號
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附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部 長 李孟諺
部 長 劉世芳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六十九條 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受處罰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者,執行時應分別收繳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後,製發執行單交付被處分人收執。
前項執行吊扣、吊銷、註銷汽車牌照或扣繳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者,應同時繳送其車輛號牌及行車執照。
第一項之執行單為吊扣處分者,除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執照之情形外,於吊扣期滿,被處分人領回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時,處罰機關應將執行單收回附卷;如執行單遺失者,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之人切結附卷。
第一項之執行單為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執照者,應載明於吊扣期滿次日起,被處分人應依規定至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受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執業登記證已失效或有其他無效等情形者,由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收繳保管或銷毀。
第七十二條 執行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之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處分,由處罰機關登錄於公路監理電腦資料檔案,並按日列印電腦報表以備檢閱查核。
前項吊扣處分,除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執照之情形外,並應設置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處分登記簿,登記其吊扣之起迄日期及發還日期,以備檢閱查核。
第七十三條 處罰機關執行吊銷、註銷、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時,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車輛牌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銷燬。
處罰機關執行吊扣駕駛執照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之駕駛執照,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