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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命令-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7條條文,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公布期間:
113.06.28~114.06.28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交通部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交運字第11350078406號
台內警字第1130872469號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七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附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七條
部 長 李孟諺
部 長 劉世芳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地點及繳費。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交運字第11350078406號
台內警字第1130872469號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七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附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七條
部 長 李孟諺
部 長 劉世芳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地點及繳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