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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規命令 - 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自113年5月17日生效
公布期間:
113.05.17~114.05.17
資料來源:
警政署保安組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內警字第11308720372號
主旨: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
公告事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 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
為配合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增訂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爰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將現行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
11日秘台廳二字第06985號函對殺傷力認定基準之內容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並 明定殺傷力認定數值。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內警字第11308720372號
主旨: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
公告事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 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
為配合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增訂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爰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將現行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
11日秘台廳二字第06985號函對殺傷力認定基準之內容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並 明定殺傷力認定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