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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行政規則--訂定「內政部警政署替代役民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公布期間:
113.04.08~114.04.08
資料來源:
警政署防治組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130089314號函,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內政部警政署替代役民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民防役役男之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二)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指導及管制等行政事宜。
(三)署屬各警察機關、學校為訓練機關,負責專業訓練之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為服勤機關,負責督導役男服勤管理,其所屬單位負責任務執行事宜。
三、民防役役男依警察人員之命執行勤務,適用警察人員相關法令。
四、專業訓練包含民防知能課程及實作課程,相關科目由本署統一律定。
五、四個月役期之民防役役男,其專業訓練時間及地點如下:
(一)民防知能課程:課程為期一星期,由訓練機關辦理。
(二)實作課程:課程為期一個月,由服勤機關辦理。
一年役期之民防役役男,其專業訓練時間及地點如下:
(一)民防知能課程:課程為期一個月,由訓練機關辦理。
(二)實作課程:課程為期二個月,由服勤機關辦理。
六、民防知能課程應辦理測驗,測驗成績不及格者,訓練機關應利用課餘或假日予以輔導補測;結訓仍不及格者,服勤機關應於役男報到後,利用勤餘或假日予以輔導,其方式由服勤機關規劃之,期間至考核合格為止。
七、民防役役男之分發,依本署配賦員額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之役男,分發役男設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二)非以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之役男,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役男缺額,以專業訓練成績依排名順序選填分發。成績同分者,以抽籤順序決定志願選填次序。
(三)前款役男缺額,除各警察機關申請人數外,並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該梯次役男設籍人數為缺額數。
八、民防知能課程結訓後,由服勤機關提供交通工具至訓練機關辦理役男交接事宜。
九、民防役役男配置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轄區分駐(派出)所,以協助員警執勤之方式服勤。
十、民防役役男報到後,服勤機關應自行規劃實施職前講習。
服勤期間,服勤機關應採數位學習及實作訓練方式,定期辦理在職訓練。
十一、四個月及一年役期之民防役役男,於專業訓練結束後,各服勤機關每星期應辦理四小時在職訓練。
一年役期之民防役役男,於服勤期間應另參加民安或萬安演習編組及演習一次;未舉辦民安或萬安演習者,服勤機關應規劃一次模擬演練。
十二、民防役役男執勤採師徒指導制,以協助執行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或民防相關工作為主,由各服勤機關依轄區特性或勤務規劃方式,彈性分配調整或輪替實施。
民防役役男專業性勤務內容如下:
(一)民防勤務及業務。
(二)協助執行轄內空襲災害防護。
(三)協助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
(四)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五)協助維持地方治安。
(六)戰時支援軍事勤務。
(七)協助傷患醫療作業。
(八)民防團隊編組及運用。
(九)其他警察勤務。
十三、民防役役男執行專業性勤務之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服勤單位值勤臺配合員警值守之,協助駐地安全維護、通訊聯絡及傳達命令等工作。
(二)守望:於指定地點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協助警戒、警衛及管制,擔任輔助性工作。
(三)巡邏:配合員警採徒步、車巡等方式,循指定區(線)巡查,以協助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於必要時實施會哨。
(四)備勤:於服勤單位內整裝待命,以備協助突發事件發生或臨時性勤務之派遣、動員。
(五)交通守望、指揮及整理:於交通繁雜之路口、路段或指定地點,協助巡查交通狀況、不定點停留稽查、交通指揮、疏導、管制、執行違規停車取締、停車秩序整理及道路障礙排除等工作。
(六)勤區查察:協助警勤區員警執行預防犯罪、為民服務、社會治安維護及轄內防空避難設備、處所盤檢等任務。
(七)其他任務:支援各警察機關協助處理緊急、突發事故或一般支援警察勤務,並擔任輔助性工作。
十四、民防役役男服勤時,工作內容涉及人民權益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配合警察人員處理。
十五、服勤單位應每日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民防役役男除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核准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自主訓練。自主訓練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准,外出時段限於每日十八時至二十二時,時間以四小時以下為原則,並免請假登記。
十六、民防役役男每日服勤時間為八小時,服勤及駐地待命自主訓練之起訖時間,由服勤單位規定之。以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之役男,返家待命時間,亦由服勤單位規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及每星期之服勤時數,比照公務人員上班時數,無特殊事由,不得延長之。
役男休假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但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
延長服勤或停止休假應予補休。
十七、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十八、服勤人員勤務之編排、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時間之分配,服勤機關應妥予規劃,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二)分派任務,應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十九、民防役役男於服勤前,應實施勤前教育;每日勤畢應填寫服役日誌並交由指導員稽核。
二十、民防役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一律穿著制服。但特殊狀況得由該機關、單位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規定,穿著工作或體育服裝。
民防役役男服勤時,除警棍以外之其他警械,不得使用;另其他裝備機具,比照警察人員,由服勤機關按需要配備之。
二十一、民防役役男之識別標章,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
二十二、民防役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由訓練機關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由役男自理。
二十三、民防役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機關。
(二)服勤期間:除以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之役男得返家住宿外,一律集中於服勤機關住宿。
二十四、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內不得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瓦斯爐等設備,並嚴禁外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五、訓練機關及服勤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執行替代役役男內務安全檢查。
二十六、訓練機關應編立民防役役男專業訓練民防知能課程成績名冊。
服勤機關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前,依役期造具退役名冊,報請本署轉送內政部役政司製作退役證明書,並於服役期滿時,由服勤機關轉發。
二十七、各警察機關、單位對民防役役男關懷照顧應與警察人員一視同仁,各級幹部更應以身作則。
二十八、民防役役男應恪遵警察機關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
二十九、服勤機關對違反本要點且情節重大之民防役役男,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檢附事證,報請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三十、民防役役男差假准假權責,專業訓練期間由訓練機關核處;服勤期間由服勤機關核處。
三十一、民防役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由服勤機關核處,上限為七日;但有特優事蹟,由內政部或本署專案核給時,不在此限。
(二)嘉獎:由服勤機關核處。
(三)記功:由服勤機關核處。
(四)獎金:由服勤機關自行負擔並核處,個人每次最高新臺幣一萬元、團體每次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有增給必要者,由本署或內政部核定。
(五)罰站:由服勤機關核處。
(六)罰勤:由服勤機關核處。
(七)記過、申誡、禁足:由服勤機關核處。
(八)罰薪:由服勤機關提報,本署於收文十日內核定後,送內政部備查。
(九)輔導教育:由服勤機關提報,本署於收文十日內核定後,送內政部備查。
專業訓練期間之獎懲,由訓練機關將獎懲事證報由本署核處後,轉請各服勤機關執行。
三十二、民防役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時效原則辦理。
民防役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警察人員相關規定。
三十三、各機關對民防役役男申訴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三十四、民防役役男之服勤單位,除以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之役男外,得由服勤機關因應勤務需要適時調整。
三十五、本署得定期或不定期對役男服勤管理實施督導考核。
三十六、各服勤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訂定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補充規定,並送本署備查。
內政部警政署替代役民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民防役役男之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二)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指導及管制等行政事宜。
(三)署屬各警察機關、學校為訓練機關,負責專業訓練之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為服勤機關,負責督導役男服勤管理,其所屬單位負責任務執行事宜。
三、民防役役男依警察人員之命執行勤務,適用警察人員相關法令。
四、專業訓練包含民防知能課程及實作課程,相關科目由本署統一律定。
五、四個月役期之民防役役男,其專業訓練時間及地點如下:
(一)民防知能課程:課程為期一星期,由訓練機關辦理。
(二)實作課程:課程為期一個月,由服勤機關辦理。
一年役期之民防役役男,其專業訓練時間及地點如下:
(一)民防知能課程:課程為期一個月,由訓練機關辦理。
(二)實作課程:課程為期二個月,由服勤機關辦理。
六、民防知能課程應辦理測驗,測驗成績不及格者,訓練機關應利用課餘或假日予以輔導補測;結訓仍不及格者,服勤機關應於役男報到後,利用勤餘或假日予以輔導,其方式由服勤機關規劃之,期間至考核合格為止。
七、民防役役男之分發,依本署配賦員額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之役男,分發役男設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二)非以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之役男,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役男缺額,以專業訓練成績依排名順序選填分發。成績同分者,以抽籤順序決定志願選填次序。
(三)前款役男缺額,除各警察機關申請人數外,並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該梯次役男設籍人數為缺額數。
八、民防知能課程結訓後,由服勤機關提供交通工具至訓練機關辦理役男交接事宜。
九、民防役役男配置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轄區分駐(派出)所,以協助員警執勤之方式服勤。
十、民防役役男報到後,服勤機關應自行規劃實施職前講習。
服勤期間,服勤機關應採數位學習及實作訓練方式,定期辦理在職訓練。
十一、四個月及一年役期之民防役役男,於專業訓練結束後,各服勤機關每星期應辦理四小時在職訓練。
一年役期之民防役役男,於服勤期間應另參加民安或萬安演習編組及演習一次;未舉辦民安或萬安演習者,服勤機關應規劃一次模擬演練。
十二、民防役役男執勤採師徒指導制,以協助執行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或民防相關工作為主,由各服勤機關依轄區特性或勤務規劃方式,彈性分配調整或輪替實施。
民防役役男專業性勤務內容如下:
(一)民防勤務及業務。
(二)協助執行轄內空襲災害防護。
(三)協助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
(四)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五)協助維持地方治安。
(六)戰時支援軍事勤務。
(七)協助傷患醫療作業。
(八)民防團隊編組及運用。
(九)其他警察勤務。
十三、民防役役男執行專業性勤務之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服勤單位值勤臺配合員警值守之,協助駐地安全維護、通訊聯絡及傳達命令等工作。
(二)守望:於指定地點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協助警戒、警衛及管制,擔任輔助性工作。
(三)巡邏:配合員警採徒步、車巡等方式,循指定區(線)巡查,以協助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於必要時實施會哨。
(四)備勤:於服勤單位內整裝待命,以備協助突發事件發生或臨時性勤務之派遣、動員。
(五)交通守望、指揮及整理:於交通繁雜之路口、路段或指定地點,協助巡查交通狀況、不定點停留稽查、交通指揮、疏導、管制、執行違規停車取締、停車秩序整理及道路障礙排除等工作。
(六)勤區查察:協助警勤區員警執行預防犯罪、為民服務、社會治安維護及轄內防空避難設備、處所盤檢等任務。
(七)其他任務:支援各警察機關協助處理緊急、突發事故或一般支援警察勤務,並擔任輔助性工作。
十四、民防役役男服勤時,工作內容涉及人民權益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配合警察人員處理。
十五、服勤單位應每日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民防役役男除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核准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自主訓練。自主訓練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准,外出時段限於每日十八時至二十二時,時間以四小時以下為原則,並免請假登記。
十六、民防役役男每日服勤時間為八小時,服勤及駐地待命自主訓練之起訖時間,由服勤單位規定之。以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之役男,返家待命時間,亦由服勤單位規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及每星期之服勤時數,比照公務人員上班時數,無特殊事由,不得延長之。
役男休假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但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
延長服勤或停止休假應予補休。
十七、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十八、服勤人員勤務之編排、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時間之分配,服勤機關應妥予規劃,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二)分派任務,應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十九、民防役役男於服勤前,應實施勤前教育;每日勤畢應填寫服役日誌並交由指導員稽核。
二十、民防役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一律穿著制服。但特殊狀況得由該機關、單位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規定,穿著工作或體育服裝。
民防役役男服勤時,除警棍以外之其他警械,不得使用;另其他裝備機具,比照警察人員,由服勤機關按需要配備之。
二十一、民防役役男之識別標章,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
二十二、民防役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由訓練機關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由役男自理。
二十三、民防役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機關。
(二)服勤期間:除以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之役男得返家住宿外,一律集中於服勤機關住宿。
二十四、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內不得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瓦斯爐等設備,並嚴禁外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五、訓練機關及服勤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執行替代役役男內務安全檢查。
二十六、訓練機關應編立民防役役男專業訓練民防知能課程成績名冊。
服勤機關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前,依役期造具退役名冊,報請本署轉送內政部役政司製作退役證明書,並於服役期滿時,由服勤機關轉發。
二十七、各警察機關、單位對民防役役男關懷照顧應與警察人員一視同仁,各級幹部更應以身作則。
二十八、民防役役男應恪遵警察機關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
二十九、服勤機關對違反本要點且情節重大之民防役役男,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檢附事證,報請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三十、民防役役男差假准假權責,專業訓練期間由訓練機關核處;服勤期間由服勤機關核處。
三十一、民防役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由服勤機關核處,上限為七日;但有特優事蹟,由內政部或本署專案核給時,不在此限。
(二)嘉獎:由服勤機關核處。
(三)記功:由服勤機關核處。
(四)獎金:由服勤機關自行負擔並核處,個人每次最高新臺幣一萬元、團體每次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有增給必要者,由本署或內政部核定。
(五)罰站:由服勤機關核處。
(六)罰勤:由服勤機關核處。
(七)記過、申誡、禁足:由服勤機關核處。
(八)罰薪:由服勤機關提報,本署於收文十日內核定後,送內政部備查。
(九)輔導教育:由服勤機關提報,本署於收文十日內核定後,送內政部備查。
專業訓練期間之獎懲,由訓練機關將獎懲事證報由本署核處後,轉請各服勤機關執行。
三十二、民防役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時效原則辦理。
民防役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警察人員相關規定。
三十三、各機關對民防役役男申訴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三十四、民防役役男之服勤單位,除以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之役男外,得由服勤機關因應勤務需要適時調整。
三十五、本署得定期或不定期對役男服勤管理實施督導考核。
三十六、各服勤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訂定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補充規定,並送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