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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規命令-修正「全國性警政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布期間:
113.02.29~114.02.28
資料來源:
警政署法制室
全國性警政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係內政部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茲為落實不法行為揭弊者之保護,爰修正本原則部分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財團法人應訂定檢舉制度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二、增訂財團法人訂定檢舉制度時,應落實揭弊者保密措施及原有權益保障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增訂財團法人應以教育訓練及宣導等措施使相關人員充分瞭解檢舉制度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一、增訂財團法人應訂定檢舉制度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二、增訂財團法人訂定檢舉制度時,應落實揭弊者保密措施及原有權益保障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增訂財團法人應以教育訓練及宣導等措施使相關人員充分瞭解檢舉制度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