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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行政規則2-訂定「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及實施要點總說明」
公布期間:
112.09.25~113.09.24
資料來源: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89502號令訂定發布,自
發布日生效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之一所定事項,針對網路平臺業者限期改善通知及罰鍰流程提供具體規範,並明定行政裁罰基準,爰訂定「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及實施要點」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處分之警察機關及蒐集資訊之規定。(第三點)
四、限期改善流程及注意事項。(第四點)
五、裁罰並責令限期改善統一裁罰基準、流程及注意事項。(第五點)
六、限期改善通知函及處分書之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發布日生效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之一所定事項,針對網路平臺業者限期改善通知及罰鍰流程提供具體規範,並明定行政裁罰基準,爰訂定「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及實施要點」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處分之警察機關及蒐集資訊之規定。(第三點)
四、限期改善流程及注意事項。(第四點)
五、裁罰並責令限期改善統一裁罰基準、流程及注意事項。(第五點)
六、限期改善通知函及處分書之應記載事項。(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