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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命令-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生效
公布期間:
112.08.14~113.08.13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台內警字第11201267442號
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
部 長 林右昌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偵防犯罪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執行任務,特設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防制組織及經濟犯罪、司法警察、通訊監察業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二、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與刑事案件證物之檢驗、鑑定,指紋、去氧核醣核酸之蒐集、建檔、運用及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勘察。
三、刑事案件紀錄、犯罪情資之蒐集、處理、分析、運用與相關業務工作規劃、督導、考核及其技術之研究。
四、國際刑事業務工作之聯繫、協處、跨國犯罪案件之偵查及駐外警察聯絡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五、刑事科技之設備、技術、知能研究發展與支援偵查及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標準之釐定、規劃、採購、維護。
六、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警務工作之聯繫、協調及其刑事案件跨境合作、協處。
七、刑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及風紀工作之規劃、執行。
八、社會治安情報之諮詢布置、蒐集、傳遞、運用與刑案及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指揮、協調、聯繫。
九、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槍枝毒品犯罪、組織犯罪、資通科技犯罪、經濟犯罪、違反通訊傳播法令與相關犯罪案件等及其他交付案件之偵查、取締、支援工作與防爆業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及爆裂物、爆炸案件之支援、處理。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三人,職務列警監。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監。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警備隊:
一、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五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理化科,分六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三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四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毒品查緝中心。
十九、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分二股、一隊辦事。
二十、刑事鑑識中心,分二股辦事。
二十一、公共關係室。
二十二、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三、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六、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分三十七隊辦事。
二十七、警備隊。
第 九 條 理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理化鑑識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二、槍彈、化學、微物、文書、影音、測謊及痕跡等之鑑識。
三、支援刑案現場之理化證物採取及鑑驗。
四、理化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理化設備器材之規劃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理化鑑識事項。
第 十五 條 科技研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資訊、通信及網路之數位鑑識工作。
二、數位鑑識技術、設備器材之研究、發展及運用。
三、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數位證據之蒐證及鑑識工作。
四、新興科技犯罪態樣之研究。
五、刑事科技、數位鑑識技術之資訊蒐集及應用。
六、刑事科技之知能研究發展。
七、其他有關科技研究發展事項。
第 十六 條 刑事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調公務及非公務機關提供犯罪偵查所需資料。
二、刑事資訊技術之研究及運用。
三、本局資訊作業與警政資訊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四、本局資(通)訊安全之管理及防護。
五、本局資訊應用環境之管理及規劃。
六、全國各類刑案資料之蒐集、處理、分析及運用。
七、刑事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訓練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刑事資訊事項。
第 二十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偵防業務之督導及交辦案件之查處。
二、勤務督察與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風紀教育、常年訓練與刑事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四、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五、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六、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七、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
八、員警申訴案件之處理。
九、考核業務、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督訓及保防事項。
第二十一條之二 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犯罪防制措施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科技偵查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科技犯罪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四、重大、特殊新興科技犯罪案件與資(通)訊安全案件之統合、支援及偵查。
五、其他有關科技犯罪防制事項。
科技研發科、刑事資訊科、通訊監察科、偵查第九大隊與電信偵查大隊人員執行科技犯罪防制相關勤務及業務,兼受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第二十一條之三 刑事鑑識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刑事鑑識設備器材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刑事鑑識人員之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之勘察及採驗。
五、刑事鑑識情資之綜合研析及協調運用。
六、刑事鑑識科技之發展。
七、其他有關刑事鑑識事項。
理化科、指紋科、生物科執行刑事鑑識相關業務,兼受刑事鑑識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請參見PDF)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台內警字第11201267442號
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
部 長 林右昌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偵防犯罪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執行任務,特設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防制組織及經濟犯罪、司法警察、通訊監察業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二、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與刑事案件證物之檢驗、鑑定,指紋、去氧核醣核酸之蒐集、建檔、運用及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勘察。
三、刑事案件紀錄、犯罪情資之蒐集、處理、分析、運用與相關業務工作規劃、督導、考核及其技術之研究。
四、國際刑事業務工作之聯繫、協處、跨國犯罪案件之偵查及駐外警察聯絡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五、刑事科技之設備、技術、知能研究發展與支援偵查及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標準之釐定、規劃、採購、維護。
六、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警務工作之聯繫、協調及其刑事案件跨境合作、協處。
七、刑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及風紀工作之規劃、執行。
八、社會治安情報之諮詢布置、蒐集、傳遞、運用與刑案及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指揮、協調、聯繫。
九、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槍枝毒品犯罪、組織犯罪、資通科技犯罪、經濟犯罪、違反通訊傳播法令與相關犯罪案件等及其他交付案件之偵查、取締、支援工作與防爆業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及爆裂物、爆炸案件之支援、處理。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三人,職務列警監。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監。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警備隊:
一、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五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理化科,分六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三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四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毒品查緝中心。
十九、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分二股、一隊辦事。
二十、刑事鑑識中心,分二股辦事。
二十一、公共關係室。
二十二、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三、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六、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分三十七隊辦事。
二十七、警備隊。
第 九 條 理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理化鑑識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二、槍彈、化學、微物、文書、影音、測謊及痕跡等之鑑識。
三、支援刑案現場之理化證物採取及鑑驗。
四、理化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理化設備器材之規劃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理化鑑識事項。
第 十五 條 科技研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資訊、通信及網路之數位鑑識工作。
二、數位鑑識技術、設備器材之研究、發展及運用。
三、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數位證據之蒐證及鑑識工作。
四、新興科技犯罪態樣之研究。
五、刑事科技、數位鑑識技術之資訊蒐集及應用。
六、刑事科技之知能研究發展。
七、其他有關科技研究發展事項。
第 十六 條 刑事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調公務及非公務機關提供犯罪偵查所需資料。
二、刑事資訊技術之研究及運用。
三、本局資訊作業與警政資訊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四、本局資(通)訊安全之管理及防護。
五、本局資訊應用環境之管理及規劃。
六、全國各類刑案資料之蒐集、處理、分析及運用。
七、刑事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訓練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刑事資訊事項。
第 二十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偵防業務之督導及交辦案件之查處。
二、勤務督察與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風紀教育、常年訓練與刑事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四、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五、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六、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七、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
八、員警申訴案件之處理。
九、考核業務、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督訓及保防事項。
第二十一條之二 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犯罪防制措施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科技偵查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科技犯罪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四、重大、特殊新興科技犯罪案件與資(通)訊安全案件之統合、支援及偵查。
五、其他有關科技犯罪防制事項。
科技研發科、刑事資訊科、通訊監察科、偵查第九大隊與電信偵查大隊人員執行科技犯罪防制相關勤務及業務,兼受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第二十一條之三 刑事鑑識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刑事鑑識設備器材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刑事鑑識人員之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之勘察及採驗。
五、刑事鑑識情資之綜合研析及協調運用。
六、刑事鑑識科技之發展。
七、其他有關刑事鑑識事項。
理化科、指紋科、生物科執行刑事鑑識相關業務,兼受刑事鑑識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