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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行政規則2 - 訂定「模擬槍關鍵零組件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設置基準」,自112年5月15日生效
公布期間:
112.05.15~113.05.14
資料來源:
警政署保安組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內警字第11208714902號
主旨:「模擬槍關鍵零組件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設置基準」,業經本部於112年5月15日以台內警字第11208714902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令稿及規定各1份,請查照。
模擬槍關鍵零組件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設置基準
一、內政部為明確規範廠商經許可製造之模擬槍關鍵零組件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特訂定本基準。
二、模擬槍應以鋼針或雷射刻印等不可回復痕跡之方式,使辨識碼刻印深度達零點三毫米以上,並依下列各槍枝種類,於指定之關鍵零組件加設辨識碼,辨識碼應可判讀製造業者、年度、批號及產品流水編號,且應有至少一處刻印於外觀明顯處:
(一)手槍:槍身、槍管、滑套及彈匣等四處。
(二)轉輪手槍:槍身、槍管及轉輪輪軸等三處。但槍身與槍管若為不可分離之組件,得擇其中一處刻印。
(三)步槍:槍身、槍管及彈匣等三處。
(四)霰彈槍:槍身及槍管等二處。
(五)衝鋒槍:槍身、槍管、上機匣及彈匣等四處。
三、模擬槍槍管內應設置洛氏硬度五十五度至六十度以上無法移除之下列金屬嵌入物,以防止改造,其規格如下:
(一)槍管阻鐵:與槍管平行,直徑不得小於三毫米,負公差零點五毫米,尾端須與彈室焊接,且前端距槍口不得大於八點五毫米。
(二)金屬插銷:直徑不得小於三毫米,負公差零點五毫米,可將槍管及槍管阻鐵固定,非經破壞無法拆解。
申請製造之模擬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應於申請製造時將防止改造機制一併報請廠商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許可:
(一)製造槍枝口徑大於九毫米。
(二)因國外訂單要求,致防止改造機制不同於前項規格。
四、廠商於模擬槍製造完成,向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時,應檢附公正第三方機關(構)檢驗符合洛氏硬度標準及相關規格之檢驗報告。
五、模擬槍關鍵零組件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示意圖如附件,示意圖有關槍管內設置之槍管阻鐵及金屬插銷位置僅供參考,得依實際槍枝狀況調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內警字第11208714902號
主旨:「模擬槍關鍵零組件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設置基準」,業經本部於112年5月15日以台內警字第11208714902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令稿及規定各1份,請查照。
模擬槍關鍵零組件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設置基準
一、內政部為明確規範廠商經許可製造之模擬槍關鍵零組件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特訂定本基準。
二、模擬槍應以鋼針或雷射刻印等不可回復痕跡之方式,使辨識碼刻印深度達零點三毫米以上,並依下列各槍枝種類,於指定之關鍵零組件加設辨識碼,辨識碼應可判讀製造業者、年度、批號及產品流水編號,且應有至少一處刻印於外觀明顯處:
(一)手槍:槍身、槍管、滑套及彈匣等四處。
(二)轉輪手槍:槍身、槍管及轉輪輪軸等三處。但槍身與槍管若為不可分離之組件,得擇其中一處刻印。
(三)步槍:槍身、槍管及彈匣等三處。
(四)霰彈槍:槍身及槍管等二處。
(五)衝鋒槍:槍身、槍管、上機匣及彈匣等四處。
三、模擬槍槍管內應設置洛氏硬度五十五度至六十度以上無法移除之下列金屬嵌入物,以防止改造,其規格如下:
(一)槍管阻鐵:與槍管平行,直徑不得小於三毫米,負公差零點五毫米,尾端須與彈室焊接,且前端距槍口不得大於八點五毫米。
(二)金屬插銷:直徑不得小於三毫米,負公差零點五毫米,可將槍管及槍管阻鐵固定,非經破壞無法拆解。
申請製造之模擬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應於申請製造時將防止改造機制一併報請廠商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許可:
(一)製造槍枝口徑大於九毫米。
(二)因國外訂單要求,致防止改造機制不同於前項規格。
四、廠商於模擬槍製造完成,向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時,應檢附公正第三方機關(構)檢驗符合洛氏硬度標準及相關規格之檢驗報告。
五、模擬槍關鍵零組件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示意圖如附件,示意圖有關槍管內設置之槍管阻鐵及金屬插銷位置僅供參考,得依實際槍枝狀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