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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規命令-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
公布期間:
112.03.16~118.03.15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台內警字第11208706562號
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附表。
附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附表
部 長 林右昌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深造教育除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依教育法令辦理外,其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警正班:六個月以下。
二、警監班:六個月以下。
三、研究班:六個月以下。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台內警字第11208706562號
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附表。
附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附表
部 長 林右昌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深造教育除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依教育法令辦理外,其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警正班:六個月以下。
二、警監班:六個月以下。
三、研究班:六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