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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行政規則2- 訂定「空包彈輸入審查規定」,自112年1月6日生效
公布期間:
112.01.06~113.01.06
資料來源:
警政署保安組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台內警字第11208700062號
主旨:「空包彈輸入審查規定」,業經本部於112年1月6日以台內警字第11208700062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令稿及規定各1份,請查照。
鑒於槍擊案中查獲改造空包彈造成傷亡案例增加,對治安造成隱憂。為防範空包彈輸入國內經改造供具殺傷力槍枝使用,爰依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空包彈輸入,應取得內政部許可,並訂定「空包彈輸入審查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申請輸入空包彈範圍及申請期限。(第二點)
三、申請輸入及再次申請輸入之應備文件。(第三點、第九點)
四、審查程序。(第四點至第六點)
五、輸入許可文件書面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六、輸入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及未依規定提供查核資料之處理方式。(第八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台內警字第11208700062號
主旨:「空包彈輸入審查規定」,業經本部於112年1月6日以台內警字第11208700062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令稿及規定各1份,請查照。
鑒於槍擊案中查獲改造空包彈造成傷亡案例增加,對治安造成隱憂。為防範空包彈輸入國內經改造供具殺傷力槍枝使用,爰依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空包彈輸入,應取得內政部許可,並訂定「空包彈輸入審查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申請輸入空包彈範圍及申請期限。(第二點)
三、申請輸入及再次申請輸入之應備文件。(第三點、第九點)
四、審查程序。(第四點至第六點)
五、輸入許可文件書面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六、輸入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及未依規定提供查核資料之處理方式。(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