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13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處理業務,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三 條
本總隊設左列各組、室、中心:
一 警務組。
二 督訓組。
三 後勤組。
四 秘書室。
五 保防室。
六 人事室。
七 會計室。
八 醫務室。
九 勤務指揮中心。
第 四 條
警務組之職掌如左:
一 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解釋及執行事項。
二 勤務區域區分、警力調配及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 機動保安警力編裝、規劃、管制、運用、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
施事項。
四 機動勤務及支援勤務之協調事項。
五 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 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七 交通業務及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 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九 逃犯之協緝事項。
一○ 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
一一 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一二 保安、刑事、交通裝備器材之使用、管理訓練及養護事項。
一三 其他有關警務工作事項。
第 五 條
督訓組之職掌如左:
一 員警專業教育及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 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三 案例教育資料之蒐集、編纂及督導、實施事項。
四 接受委託代訓學員生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五 輔導員警進修事項。
六 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執行事項。
七 勤 (業) 務督導之規劃、執行、考核及通報事項。
八 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 聯合 (安全) 警衛勤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 警戒、警備、重大演習及災害處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一一 員警風紀工作、考核、評鑑、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查處、督導、
考核事項。
一二 監標、監驗之會辦事項。
一三 榮譽團結委員會、員警座談會及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
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四 模範警察、模範母親、模範青年、好人好事代表之甄選、表揚事項
。
一五 為民服務及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六 員警申訴案件之查處事項。
一七 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急難濟助事項。
一八 退休人員及遺眷之慰問事項。
一九 其他有關督訓工作事項。
第 六 條
後勤組之職掌如左:
一 財產 (含動產與不動產) 之登記、管理事項。
二 車輛之購置、管理、維修、調度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
項。
三 駕駛、技工之僱用、派調、管理、考核事項。
四 武器、彈藥配賦及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 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六 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七 裝備器材、通訊設備之購置、分配、管理、維修、教育訓練、督導事
項。
八 財物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九 宿舍、倉庫之分配、管理、維修、保險事項。
一○ 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一一 主官移交業務之綜合事項。
一二 員工消費合作社之規劃、督導事項。
一三 其他有關後勤工作事項。
第 七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 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
二 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展事項。
三 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 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五 文書之分辦及會辦案件之協調處理事項。
六 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與督導事項。
七 印信、文電處理與典守事項。
八 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與其他重要業務之管制及督導事項。
九 服務通訊稿件之蒐集、編撰、校對及發行事項。
一○ 政令宣導、政績報導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一一 業務通報之編發事項。
一二 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一三 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及推展事項。
一四 有關圖書館管理事項。
一五 綜合性業務資料及史料之蒐集、整理、運用事項。
一六 工友僱用、派遣、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退職工友照護事項。
一七 事務用品之採購及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一八 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保管、公庫款項之存提與零用金之收
支及保管登記、編造事項。
一九 員工薪餉印領清冊之編造與經費之發給及各級隊經費之匯兌事項。
二○ 伙食委員會之管理事事項。
二一 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 八 條
保防室之職掌如左:
一 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 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 安全防護、保密措施之規劃、督導及執行處理事項。
四 員警 (工) 與學生忠誠工作查核、管理、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
項。
五 防諜諮詢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及資料之蒐集、處理事項。
六 反心戰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 社會情報資料蒐集之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 其他有關保防工作事項。
第 九 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左:
一 組織編制及員警編組之規劃事項。
二 任免、遷調、分發、申請復用案件之簽辦事項。
三 銓審動態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 獎懲案件及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之核辦事項。
五 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 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配給、津貼、加給之
核辦事項。
七 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辦事項。
八 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 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 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一 警察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一二 出國探親、觀光、考察等入出境案件核轉事項。
一三 員警後備軍人申請儘後 (逐次) 召集事項。
一四 人事各項證明之擬辦、核辦事項。
一五 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保證之辦理事項。
一六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左:
一 預 (概) 算之籌編事項。
二 分配預算及修正分配預算事項。
三 預算科目流用、變更計畫、調整預算、追加 (減) 預算及動支預備金
之申請事項。
四 預算之執行及收支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 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
項。
六 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原始憑證送審事項。
七 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八 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九 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一○ 會計制度之設計與修訂之擬議、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
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一一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訂約、驗
收、驗交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一二 公款支付時限案件、財物管理及庫存現金之查核事項。
一三 內部審核事項。
一四 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一五 統計資料之調查、蒐集、管理、編製、統計分析事項。
一六 其他有關主計業務事項。
第 十一 條
醫務室之職掌如左:
一 醫務行政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 員工、學生及眷屬之醫療、保健、防疫事項。
三 醫療器材設備及藥品之購置、分配、保管事項。
四 員工與學生健康衛生教育及家庭計畫宣導事項。
五 餐廳、廚房之衛生清潔會同檢查事項。
六 其他有關醫務工作事項。
第 十二 條
勤務指揮中心之職掌如左:
一 治安情報、突發事件及上級或相關單位之聯繫、報告、通報、督考事
項。
二 緊急命令之轉達事項。
三 警衛勤務及支援警力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協調事項。
四 有關特殊治安狀況之預警提報事項。
五 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十三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左:
一 本總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 本總隊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 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 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 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 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 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 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 其他有關本總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第 十四 條
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左:
一 襄助總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 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 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 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 計畫方案與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 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十五 條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 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 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 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 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 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 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十六 條
組、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 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 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 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 各級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 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 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 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 例外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 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十七 條
大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 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 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 隊務之推行、改進事項。
四 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 上級交辦事項。
第 十八 條
副大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 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 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 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十九 條
中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 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 隊務之推行、改進、建議事項。
三 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 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二十 條
副中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 襄助中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 中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 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二十一 條
分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 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 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三 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 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二十二 條
小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 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 指揮監督所屬員警服勤事項。
三 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 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二十三 條
秘書、督察、督察員、組員、警務員、總務員、保防管理員、技士、技佐
、醫師、藥師、護士、警務佐、辦事員、隊員、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
辦事項。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二十四 條
本總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隊長召集
,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
席人員,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各大、中隊得各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
該大、中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第 二十五 條
本總隊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五 章 附則
第 二十六 條
本總隊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二十七 條
本總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二十八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