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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79 年 06 月 2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三 條
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後勤組、戶口組、安檢組、民防組、外事組、交通組、
消防組、經濟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規室、公共關係室、勤務指揮中心、資訊
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分別掌理本署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署設外事警官隊及警政企劃委員會,以適應外事工作及警政研究發展需要。
本署設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入出境管理局、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公路警察局、保安
警察總隊、空中警察隊、國家公園警察隊、警察電訊所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分別掌理
其組織法規之有關事項。
第 二 章 職掌
第 四 條
行政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事項。
二、關於警力調配警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關於警察勤務制度及服制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四、關於整理市容及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及不良習俗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協助取締妨害衛生及協助處理違章建築之督導考核事項。
七、關於協助取締違法出版品、電影、歌舞、戲劇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關於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九、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事項。
第 五 條
保安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二、關於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關於興安、春安工作及執行戒嚴令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關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義勇警察及山地青年選訓、編組、管理、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關於人民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其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人民陳情、請願秩序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保安警察業務事項。
第 六 條
教育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警察學制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關於警察教育訓練之計劃督導事項。
三、關於警察人員出國進修、考察之計劃、遴選、審核事項。
四、關於警察課程、教材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警察學籍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警察教師資格之審查事項。
七、關於警察教學方法之指導事項。
八、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九、關於警察品德教育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關於警察學業成績之考核、校閱、評判、註冊、給獎事項。
十一、關於與外國交換警察人員訓練或接受外國政府委託訓練事項。
十二、關於警察體育及學術之倡導推進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警察教育業務事項。
第 七 條
後勤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警察後勤制度之建立與專業人員之培植訓練管理事項。
二、關於警察機關武器、彈藥與安全防護裝備標準,配賦、購置、補充、汰換與損壞賠償
之規劃及保養檢查督導執行事項。
三、關於警察機關警用車輛設置標準訂定及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管理督導事項。
四、關於警察電訊裝備設置管理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警察機關之警用交通、保安、安檢等專業裝備之採購、驗收事項。
六、關於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署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署及基層廳舍、眷舍之整建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九、關於警察公墓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本署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警察後勤業務事項。
第 八 條
戶口組職職掌如左:
一、關於戶口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關於戶籍行政之協調事項。
三、關於流動人口管理登記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入出境人口通報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戶口卡片建立、通報、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查詢失蹤人口、行方不明人口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戶口業務事項。
第 九 條
安檢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安檢勤(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關於機場、港口初期應變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關於查獲非法出入境人員、械彈、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與督導事項。
四、關於船舶信號彈管制、協調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防守備、海岸警備與安檢權責劃分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海釣證件核發查驗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安檢特定情報、保防業務之策劃、協調與督導事項。
八、關於電訊管制器材、電腦媒體進出口查驗督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安檢警察業務事項。
第 十 條
民防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防情法令之研議、工作計畫及作業程序之策定事項。
二、關於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之協調規劃及使用維護演練督導事項。
三、關於遙控警報系統之主控操作、管制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防空疏散避難及宣傳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民間核、生、化防護及民防戰備之支援協調與督導事項。
六、關於空襲防護、消防、醫護、救濟、供應及一般工作搶修之連繫協調事項。
七、關於民防組織之規劃及人力動員協調建議事項。
八、關於民防團隊之編裝及校視、點閱規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民防教育及隊團訓練、演習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關於小型輪船、各型漁船及其操業人員編管訓練、演習、動員調配之規劃督導協調事
項。
十一、關於協助鐵公路橋隧監護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二、關於漁事組訓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協調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民防業務事項。
第 十一 條
外事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外國使領館、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官員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關於外國元首、顯要訪華、國際性會議及代表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關於涉外案件處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關於僑防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外國人居(停)留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外國人收容管理及遣返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出入國境證照查驗登記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關於外籍海員、機航人員登岸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核發警察紀錄證明書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關於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之警察人員相互考察、訪問、交換資料、出席國際性警察會議
之規劃督導及接待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第 十二 條
交通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交通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關於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關於交通秩序整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關於交通事故處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協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講習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交通警察執法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交通警察裝備器材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關於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協助淘汰落後車輛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關於交通統計、紀錄及通報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交通警察業務事項。
第 十三 條
消防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消防勤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關於防火宣導、教育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關於協助公共危險物品之檢查取締督導事項。
四、關於配合搶救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等重大災害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與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義勇消防警察選訓、編組、管理及保險撫卹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消防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關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員工消防編組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消防水源擴充及消防栓之維護督導事項。
十、關於火災調查及鑑定之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消防警察業務事項。
第 十四 條
經濟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關於協助社會經濟動態調查、市場監視及穩定物價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關於偵辦偽造幣券、地下錢莊(高利貸放)及協助取締非法買賣黃金、外幣、套匯之
規劃督導事項。
四、關於協助處理勞資糾紛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協助糧食管理及物資動員督導事項。
六、關於協助取締違反林業法令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協助偵辦走私、漏稅、私菸酒及取締私運大陸地區物品及仿冒商標專利之規劃督
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經濟警察業務事項。
第 十五 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署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關於署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及繕發事項。
三、關於文電之處理及電報密碼本之編譯、分發使用與管理事項。
四、關於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署工作報告、簡報及年鑑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本署署務會報及年度業務檢討會之召開事項。
七、關於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署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八、關於檔案管理之策劃與督導及本署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及檢調清理事
項。
九、關於本署政績交待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十、關於本署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關於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本署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及推展事項。
十三、關於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四、關於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之定期督導、抽查及總檢查事項。
十五、關於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六、關於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成績之定期考核與獎懲事項。
十七、關於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八、關於本署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十九、關於本署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 十六 條
督察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業務督導之策劃考核事項。
三、關於警戒、警備、重大演習及災害處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關於維護警風紀之策劃、督導、考核及重要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關於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聯合警衛之協調聯繫督導事項。
七、關於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本署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關於監標、監驗之會辦事項。
十、關於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關於員警申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暨急難濟助之策劃執行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第 十七 條
保防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警察機關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偵防內亂外患犯罪之策劃督導考核事項。
四、關於社情研究事項。
五、關於社會治安調查之策劃指導與蒐集處理事項。
六、關於保防資料紀錄及檔案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防業務事項。
第 十八 條
法規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警政法規之研究、整理、編纂事項。
二、關於本署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三、關於警察機關整理、制訂定法規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策劃、督導、協調事項。
五、關於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
六、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其他相關法規研究事項。
第 十九 條
公共關係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警政新聞之發布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關於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
三、關於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四、關於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五、關於舉辦民意調查、民情訪問及警民座談會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七、關於與民意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
八、關於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第 二十 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左:
一、關於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與通報事項。
二、關於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關於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陳報、通報與預警之提報事項。
四、關於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通報、聯繫事項。
五、關於民眾報案之受理與處置事項。
六、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擬修之提報事項。
七、關於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關於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與報告之提報事項。
九、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運作、考核事項。
第 二十一 條
資訊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警察機關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核轉事項。
三、關於警察機關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關於警察機關共同性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本署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本署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事項。
七、關於各級警察機關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八、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第 二十二 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警察機關及駐衛警察之設置裁併暨警察員額之編組變更等規劃督導事項。
二、關於任免、遷調、分發、申請復用案件之核辦事項。
三、關於銓審動態案件之核辦事項。
四、關於獎懲案件及頒發警察獎章、功標之核辦事項。
五、關於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轉事項。
六、關於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配給、津貼、加給之策劃核辦事項。
七、關於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關於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關於本署暨所屬機關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關於警察人事法令之釐訂及修正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二十三 條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本署歲入、歲出單位概(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本署所屬機關歲入、歲出概(預)算之審核及彙編(轉)事項。
三、本署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所屬機關分配預算之核轉事項。
四、本署暨所屬機關經費流用歲出應付款及預備金動支之申請與核定(轉)事項。
五、本署暨所屬機關歲入、歲出追加(減)及變更預算之審核與編報事項。
六、本署歲入、歲出預算及各種基金之執行控制及審核。
七、本署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與訂約、驗收
、驗交之監辦事項。
八、第一及第二預備金支出之審核事項。
九、本署歲入、歲出預算、記帳憑證編製及各種帳簿登記、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本署歲入、歲出預算各項原始憑證之送審事項。
十一、本署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產物品之檢查核對事項。
十二、本署暨所屬機關歲入、歲出單位決算之審核與彙編事項。
十三、本署所屬機關會計報告之審核及預算執行與績效之查核事項。
十四、本署所屬機關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五、本署暨所屬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擬訂與核轉事項。
十六、本署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派免、遷調、訓練與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會計、歲計事項。
第 二十四 條
統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務統計方案之研(修)訂與推動事項。
二、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三、關於應用統計分析事項。
四、關於統計報告之編纂事項。
五、關於統計調查方案、計劃之研訂、審核與實施事項。
六、關於統計資料之發布與提供事項。
七、關於國際統計資料之蒐集、報告事項。
八、關於對特定國際組織提供統計資料之核轉事項。
九、關於統計資料庫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十、關於本署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計畫、方案之核議事項。
十一、關於本署所屬機關公務統計之聯繫與指導稽核事項。
十二、關於本署所屬機關舉辦統計調查之審查、核轉與指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二十五 條
外事警官隊職掌如左:
一、關於外國人涉嫌非法活動調查及外事情報之蒐集處理事項。
二、關於涉外刑事案件之偵辦事項。
三、關於重要外賓安全維護事項。
四、關於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安全維護之督導、執行事項。
五、關於非法入出境案件之調查處理。
六、關於外國人違反居(停)留規則之取締、收容管理及遣送出境等執行事項。
七、關於外國人服務事項。
第 二十六 條
警政企劃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警察制度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警察業務與勤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其他有關警政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二十七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本署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關於本署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關於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九、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察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 二十八 條
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關於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警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關於署長交辦事項。
第 二十九 條
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警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關於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三十 條
專門委員、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三、關於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第 三十一 條
組長、室、中心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三十二 條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三十三 條
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署長、主任秘書
、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為當然出席人員
,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三十四 條
本署每年召開警政業務檢討會二次,於年中(終)舉行,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第 五 章 附則
第 三十五 條
本署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三十六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