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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作業規定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16 日
一、
一 本規定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
二 海運進口貨櫃未經海關查驗者,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
以下簡稱保三總隊) 依本規定實施落地檢查。
三、
三 海運進口貨櫃業者應備妥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一) 、報單、提貨單及相關簽審文件,向保三總隊派駐各貨櫃站之服
務窗口申請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
切結自行檢查有案之業者,得檢附海運進口貨櫃落地自行檢查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二) ,逕向保三總隊派駐各貨櫃站之服務窗口申請自行
檢查,並於完成自行檢查作業三日內,填具業者自行檢查報告表 (格
式如附件三) 送原受理服務窗口備查。
保三總隊派駐各貨櫃站服務窗口,應透過ΡL3關貿網路電腦系統,
審核及登錄業者資料,並依下列規定處理海運進口貨櫃:
(一) 當日提領出關者,應立即決定是否實施落地檢查。經決定免予落地
檢查者,應於海運進口貨櫃申請表蓋用免予落地檢查章。經決定實
施落地檢查者,應於海運進口貨櫃申請表蓋用實施落地檢查章,並
派遣員警執行。
(二) 非當日提領出關者,應將業者登錄資料通報中隊 (或大隊) ,決定
是否實施落地檢查;其決定應通知該保三總隊派駐各貨櫃站服務窗
口辦理。
四、
四 本規定所稱切結自行檢查有案之業者,指簽具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四
) ,向保三總隊申請自行檢查,並經同意之海運進口貨櫃業者。
前項申請自行檢查,除切結書外,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等影本。
(二) 安檢員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 經濟部國貿局核發之最近一年出進口實績證明。
前項文件經保三總隊驗畢後,由受理單位併案存查,不予發還。
公司負責人、所遴用之安檢員或公司相關資料有異動或變更時,應於
異動或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主動向保三總隊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者,經
通知限期申報,屆期仍未申報者,停止其自行檢查資格,申報後得予
回復其自行檢查資格。
未依規定落實檢查工作或已不符自行檢查條件者,停止其自行檢查資
格。未依規定落實檢查工作經停止者,二年內不得重行申請。
經保三總隊同意其自行檢查後,發現第二項之文件有記載不實或不符
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停止其自行檢查資格。
五、
五 保三總隊應注意下列海運進口貨櫃之事實,並視客觀事實及警力狀況
決定是否實施落地檢查:
(一) 自東南亞地區進口者。
(二) 貨品零亂或不規則放置者。
(三) 裝載具有強烈異味貨品者。
(四) 裝載零稅率或免稅物品者。
(五) 裝載價值低廉、利潤微薄或國內已有大量生產物品者。
(六) 裝載與貨主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營運生產項目無關者。
海運進口貨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三總隊應實施落地檢查:
(一) 上級交查者。
(二) 有情資顯示可能涉有走私疑慮者。
(三) 曾有走私前科紀錄業者所申報者。
(四) 經審核基本資料或電腦資料有異常現象者。
(五) 曾有蓄意逃避或不配合檢查紀錄業者所申報者。
六、
六 保三總隊執行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時,應派遣二名以上員警隨拖車
前往目的地開櫃查驗。
七、
七 執檢員警應著規定服裝,攜帶應勤裝備、通信器材及應檢等資料,依
據見邊、見底、見尾、見貨之檢查原則,檢查有無以下列管制、違禁
物品:
(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及其主要組成零件
。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
(三)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稱之管制藥品。
(四) 其他法令規定之管制、違禁物品。
八、
八 執檢員警檢查完成,應將執檢情形詳實記錄於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
情形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五) 。查獲管制、違禁物品依其性質由保三
總隊或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處理。
九、
九 保三總隊每月應彙整緝獲案件績效統計,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 第 三 條: | |
|---|---|
| 第 八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