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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5 年 11 月 05 日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進修教育之區分及期間如左:
一、巡佐班:三個月以下。
二、警佐班:四至六個月。
三、專業班:三個月以下。
接受前項第一款巡佐班進修教育者,係指警佐二階以下人員;接受第二款警佐班進修教育
者,係指警佐一階人員;接受第三款專業班進修教育者,係指辦理各項業務人員。
第 三 條
深造教育除警政研究所依教育法令辦理外,其區分及期間如左:
一、警正班:四至六個月。
二、警監班:四至六個月。
三、研究班:四至六個月。
第 四 條
各級警察人員應依其官階,接受進修及深造教育。
第 五 條
進修及深造教育由中央警官學校辦理。但巡佐班、專業班得由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辦
理。
第 六 條
接受進修及深造教育人員,除專業班依實際需要遴選外,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巡佐班:
(一)曾經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
(二)現任警佐警(隊)員。
二、警佐班:
(一)曾經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
(二)現任巡佐或相當職務。
三、警正班:
(一)曾經中央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二)現任警佐一階一級或委任一級職務,具有警正任用資格。
四、警監班:
(一)曾經中央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二)現任警正一階一級或薦任一級職務,具有警監任用資格。
五、研究班:
(一)曾經中央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二)現任警監職務。
前項各班期教育甄選規定另定之。
第 七 條
現職警正、警監人員,未受警官學校養成教育或訓練合格者,得依其官階分別接受警正班
、警監班教育。警政研究所畢業者,免受警正班教育。
第 八 條
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於每期學員結業後,應將結業成績,冊送內政部
警政署登記人事資料,並轉知其服務機關作為人事升遷之重要參考。
第 九 條
進修或深造教育所需經費,由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編列年度預算。
第 十 條
進修或深造教育人員准予帶職帶薪,入學及結業時之往返旅費,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發給
。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