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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
會銜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序
公發布日
法規名稱
1.
094.05.02
模擬槍查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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