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廢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1、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府授警保字第1100021586A號令訂定,並自中華
民國109年12月12日生效。
2、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府授警保字第1100054902B號令廢止。
一、宜蘭縣政府為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
第四項規定裁罰事件,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公信力,特
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統一裁
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事件依附表裁罰外,其情節重大或為特殊事件,符合行政罰法減
輕或加重裁罰規定之情形者,得酌予減輕或加重裁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