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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廢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1.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保安字第1080210000號函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保安字第1090130393號令修正發
布第二點附表
3.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保安字第1100188801A號令廢止發
布第二點附表
一、花蓮縣政府為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案件
,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為使進行第二十條之一第二、三、四、七項規定案件裁罰作業時,能
更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爰於法定裁罰額度內,分列行為等級、裁罰額
度,俾為裁罰基準,詳如附表。
三、行為人有特殊因素,如受裁罰人違反次數、素行及有無涉及其他刑事
案件等情形,得依實際情形審酌予以減輕或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