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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道路工程施工交通維持計畫審查及稽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東縣政府以109年6月22日府授警交字第1090024549號函訂定,並自109
年7月1日生效。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道路交
通環境品質,降低道路施工期間之交通衝擊,維護施工區域周邊道路
通暢及人車安全,以確保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道路:指於道路範圍內因工程需要挖埋、銑刨加鋪或占用道
路施作工程。
(二)使用道路者:指於道路範圍內因工程需要挖埋、銑刨加鋪或占用
道路施作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單位)。
(三)施工期間:指工程契約所載契約工期或道路挖掘許可證之核可工
期。
(四)施工單位:承包商。
三、本府各單位(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設處:查處主辦工程建築基地、道路工程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
共安全之行為。
(二)交通及觀光發展處:查處標誌、標線、號誌等交通安全設施及復
舊事宜;查處公車站位調整、公車改道宣導與公車站位及站牌停
車設施取消及計程車排班區調整等公告或復舊事宜。
(三)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查處施工期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
致影響交通順暢及公共安全之行為。
(四)臺東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縣警察局):取締工程施作中施工機具
、車輛違規停放或占用車道之行為並協助查處交通維持計畫未核
定即逕行施作或未依核定交通維持計畫執行之工程。
四、使用道路者申請辦理下列工程,應於工程施工日一個月前,檢具交通
維持計畫提送臺東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道安會報)審查
,經核定後後始得施工,並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始得施工。但緊
急性搶修工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一)使用本縣寬度十五公尺以上道路施工者。
(二)使用本縣寬度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道路,施工達七日以上或
單方向未能留設三點五公尺以上空間供車輛通行者。
(三)建築基地施工,其建築工程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
(四)其他經道安會報及相關單位會勘認為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公共安全
有重大影響者。
如另涉及公共設施管線挖掘道路工程者,應先依本縣挖掘道路作業程
序辦理申請,再檢附同意證明後併卷審查。
五、使用道路者依前點申請審查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道安會報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交通維持計畫之審核,由道安會報秘書組召集本府建設處、交通及觀
光發展處、本縣警察局及專家學者一至三名共同組成審核小組,辦理
交通維持計畫之審查及督導工作。
前項審核小組會議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
參加得指定代理人。
前項審查會議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召集人因其他公務不
克參加,得指定代理人。
七、交通維持計畫經道安會報核定後,使用道路者應於施工前,依交通維
持計畫完成施工標誌、標線、引導措施及相關設施,並將道路管制事
項及其宣導措施於傳播媒體或施工區域臨近路段發布消息或公告。
前項申請使用道路者應於施工前五日,將施工日期通知本府建設處、
交通及觀光發展處、本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轄區警察分局及施作之
鄉(鎮、市)公所。
八、交通維持計畫經道安會報核定後,使用道路者於開始執行交通維持計
畫前,如需變更原計畫內容,應就原交通維持計畫核定時及現時之交
通環境進行調查、比較及分析,並提送交通環境差異報告,送道安會
報審查。未能於核定後六個月內開始執行交通維持計畫者,道安會報
亦得要求使用道路者提送上開報告。
前項情形經道安會報審查後,認有修正交通維持計畫必要者,得要求
使用道路者修正後重新送審。
九、使用道路者於執行交通維持計畫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邀集
相關單位研議,確認後續交通維持措施:
(一)無法依核定期程完工或施工期程變動。
(二)發生緊急災變狀況。
(三)發現交通維持計畫內容窒礙難行,無法據以辦理。
(四)經本府建設處或交通及觀光發展處查核交通維持措施確有不足,
並要求辦理。
前項第一款情形,使用道路者應於核定完工日或變更後施工期程始日
之二十日前辦理;第二款情形,使用道路者除應即時辦理外,並應立
即通報轄區警察分局,及逕為必要緊急應變措施;第三款情形使用道
路者應於發現時主動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作成紀錄,列為原交通維持計畫之附件,並
送道安會報備查。
符合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道安會報認為有必要者,得要求使用道
路者修正交通維持計畫後重新送審,並送道安會報備查。
十、交通維持計畫稽核程序與管考如下:
(一)稽核程序如下:
1.施工前審查交通維持計畫。
2.督促施工區域附近交通安全設施,俾維持行車順暢與安全。
3.審核施工後路面修(恢)復及標誌標線復舊品質。
(二)稽查作為採三級制,其作為如下:
1.第一級:申請使用道路者須依「自行檢核表」(如附件一)於交通
維持計畫送審前先就形式上自主檢查,並由監造單位就交通維持
設施佈設部分,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審查簽證
。
2.第二級:道路主管機關須就管轄路權不定期稽查,凡本縣重要道
路施工及交通維持計畫經道安會報審核通過之工程,其施工期間
均由各道路主管(管理)機關加強督導,並落實違規開罰。
3.第三級:由道安會報不定期邀集相關單位以聯合稽查方式進行工
地查證,並依「臺東縣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查核表」
(附件二)確實查核。聯合稽查成員除審核小組外,尚包括公路總
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轄區警察分局及鄉(鎮、市)公所等單位,
必要時併邀請環保單位派員共同組成。
前項稽查情形,各權責機關應於次月十日前,將每月交通維持計畫查
核表陳報道安會報管考,並提會檢討,以落實稽查機制,維護行車安
全。
十一、於工程施工期間,各權責機關發現有違反交通維持計畫或有異常狀
況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即時通知道安會報。
十二、使用道路者於完工時,應負責回復所有因施工而調整之道路及交通
維持設施,確保道路交通回復至不低於施工前之服務水準。
使用道路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完成後,應於七日內檢附施工前後現場
照片,提送相關設施管理機關備查。
十三、非屬第四條規定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之工程,使用道路者應考
量工區周邊車流、行人、公共運輸及停車等交通現況,規劃交通維
持措施據以執行,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相關規定
,設置交通安全設施。
十四、違反本規定者,由各權責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
建築法、市區道路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執行法、廢棄物清
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使用道路者施工違反本規定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依規定議
處相關監督不周行政人員。
十六、本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道安會報定之。
通環境品質,降低道路施工期間之交通衝擊,維護施工區域周邊道路
通暢及人車安全,以確保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道路:指於道路範圍內因工程需要挖埋、銑刨加鋪或占用道
路施作工程。
(二)使用道路者:指於道路範圍內因工程需要挖埋、銑刨加鋪或占用
道路施作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單位)。
(三)施工期間:指工程契約所載契約工期或道路挖掘許可證之核可工
期。
(四)施工單位:承包商。
三、本府各單位(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設處:查處主辦工程建築基地、道路工程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
共安全之行為。
(二)交通及觀光發展處:查處標誌、標線、號誌等交通安全設施及復
舊事宜;查處公車站位調整、公車改道宣導與公車站位及站牌停
車設施取消及計程車排班區調整等公告或復舊事宜。
(三)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查處施工期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
致影響交通順暢及公共安全之行為。
(四)臺東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縣警察局):取締工程施作中施工機具
、車輛違規停放或占用車道之行為並協助查處交通維持計畫未核
定即逕行施作或未依核定交通維持計畫執行之工程。
四、使用道路者申請辦理下列工程,應於工程施工日一個月前,檢具交通
維持計畫提送臺東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道安會報)審查
,經核定後後始得施工,並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始得施工。但緊
急性搶修工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一)使用本縣寬度十五公尺以上道路施工者。
(二)使用本縣寬度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道路,施工達七日以上或
單方向未能留設三點五公尺以上空間供車輛通行者。
(三)建築基地施工,其建築工程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
(四)其他經道安會報及相關單位會勘認為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公共安全
有重大影響者。
如另涉及公共設施管線挖掘道路工程者,應先依本縣挖掘道路作業程
序辦理申請,再檢附同意證明後併卷審查。
五、使用道路者依前點申請審查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道安會報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交通維持計畫之審核,由道安會報秘書組召集本府建設處、交通及觀
光發展處、本縣警察局及專家學者一至三名共同組成審核小組,辦理
交通維持計畫之審查及督導工作。
前項審核小組會議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
參加得指定代理人。
前項審查會議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召集人因其他公務不
克參加,得指定代理人。
七、交通維持計畫經道安會報核定後,使用道路者應於施工前,依交通維
持計畫完成施工標誌、標線、引導措施及相關設施,並將道路管制事
項及其宣導措施於傳播媒體或施工區域臨近路段發布消息或公告。
前項申請使用道路者應於施工前五日,將施工日期通知本府建設處、
交通及觀光發展處、本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轄區警察分局及施作之
鄉(鎮、市)公所。
八、交通維持計畫經道安會報核定後,使用道路者於開始執行交通維持計
畫前,如需變更原計畫內容,應就原交通維持計畫核定時及現時之交
通環境進行調查、比較及分析,並提送交通環境差異報告,送道安會
報審查。未能於核定後六個月內開始執行交通維持計畫者,道安會報
亦得要求使用道路者提送上開報告。
前項情形經道安會報審查後,認有修正交通維持計畫必要者,得要求
使用道路者修正後重新送審。
九、使用道路者於執行交通維持計畫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邀集
相關單位研議,確認後續交通維持措施:
(一)無法依核定期程完工或施工期程變動。
(二)發生緊急災變狀況。
(三)發現交通維持計畫內容窒礙難行,無法據以辦理。
(四)經本府建設處或交通及觀光發展處查核交通維持措施確有不足,
並要求辦理。
前項第一款情形,使用道路者應於核定完工日或變更後施工期程始日
之二十日前辦理;第二款情形,使用道路者除應即時辦理外,並應立
即通報轄區警察分局,及逕為必要緊急應變措施;第三款情形使用道
路者應於發現時主動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作成紀錄,列為原交通維持計畫之附件,並
送道安會報備查。
符合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道安會報認為有必要者,得要求使用道
路者修正交通維持計畫後重新送審,並送道安會報備查。
十、交通維持計畫稽核程序與管考如下:
(一)稽核程序如下:
1.施工前審查交通維持計畫。
2.督促施工區域附近交通安全設施,俾維持行車順暢與安全。
3.審核施工後路面修(恢)復及標誌標線復舊品質。
(二)稽查作為採三級制,其作為如下:
1.第一級:申請使用道路者須依「自行檢核表」(如附件一)於交通
維持計畫送審前先就形式上自主檢查,並由監造單位就交通維持
設施佈設部分,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審查簽證
。
2.第二級:道路主管機關須就管轄路權不定期稽查,凡本縣重要道
路施工及交通維持計畫經道安會報審核通過之工程,其施工期間
均由各道路主管(管理)機關加強督導,並落實違規開罰。
3.第三級:由道安會報不定期邀集相關單位以聯合稽查方式進行工
地查證,並依「臺東縣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查核表」
(附件二)確實查核。聯合稽查成員除審核小組外,尚包括公路總
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轄區警察分局及鄉(鎮、市)公所等單位,
必要時併邀請環保單位派員共同組成。
前項稽查情形,各權責機關應於次月十日前,將每月交通維持計畫查
核表陳報道安會報管考,並提會檢討,以落實稽查機制,維護行車安
全。
十一、於工程施工期間,各權責機關發現有違反交通維持計畫或有異常狀
況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即時通知道安會報。
十二、使用道路者於完工時,應負責回復所有因施工而調整之道路及交通
維持設施,確保道路交通回復至不低於施工前之服務水準。
使用道路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完成後,應於七日內檢附施工前後現場
照片,提送相關設施管理機關備查。
十三、非屬第四條規定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之工程,使用道路者應考
量工區周邊車流、行人、公共運輸及停車等交通現況,規劃交通維
持措施據以執行,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相關規定
,設置交通安全設施。
十四、違反本規定者,由各權責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
建築法、市區道路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執行法、廢棄物清
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使用道路者施工違反本規定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依規定議
處相關監督不周行政人員。
十六、本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道安會報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