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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 廢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臺東縣政府於107年8月6日以府授警少字第1070030507號函頒訂定。
臺東縣政府於112年6月5日以府授警少字第1120024504號函停止適用。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推展少年輔
導工作,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少年輔導
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工作,
設置臺東縣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由本縣警政、
教育、社政、勞政、衛政、工商、司法、民間社福機構及其他有關機
關、社團及專家學者組成,以有效整合本縣少年輔導資源,建構資源
橫向流通平台,強化單位之協調聯繫,落實執行勸導、輔導、轉介、
安置及救助少年之工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擔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東縣警察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臺東縣衛生局局長。
(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
(六)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主任觀護人。
(七)臺東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督導。
(八)民間社福機構團體及專家學者代表一人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構單位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聘任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臺東縣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本會事務;副總幹事二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及本府社會處處長兼
任,襄助本會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少年警察隊隊長擔任,承總
幹事之命,督辦幹事執行本會事務;置專任幹事一人,辦理本會事務
;置專責幹事若干人,由臺東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本府教
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及臺東縣
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分別指派相關業務承辦人擔任;並由本
會相關業務主管擔任兼任幹事;且視業務需要,得再酌聘請專任幹事
及輔導員若干人。
五、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協調各機關(單位)或團體協助輔導
: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
(二)失學、失業或失養。
(三)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
(四)施用毒品。
(五)其他需協助輔導個案。
六、本會輔導分工原則如下: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少年之輔導協助,由教育處主辦。
(二)失學少年之輔導就學,由教育處主辦。
(三)失業少年之輔導就業,由社會處主辦。
(四)失養少年之照顧救助,由社會處主辦。
(五)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少年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
(六)受輔導協助少年施用毒品或身心疾患之治療,由衛生局主辦。
(七)其他少年應行輔導事項,提報於委員會討論決議主辦之單位,若為
急迫情形者,由接獲通報機關單位先行處理或聯繫相關單位處理。
前項輔導工作,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應配合協助辦理。
七、少年輔導事項,經本會決議後,由總幹事協調辦理之。無法執行或執
行顯有困難者,由主辦單位循行政體系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解決之。
八、本會之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應開會一次,幹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決
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由
主席裁決。
前項幹事會議決議事項得先執行,再補提委員會於三個月內完成追認
。
九、專責幹事應派駐本會執行少年輔導協助、個案研商、協調聯繫及追蹤
管考工作。
本會於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設置本縣少年輔導委員會合署辦公處所,做
為溝通聯繫平台。平時各專責幹事於原所屬單位工作,遇有個案研商
、輔導時,再集中本會辦公處所共同研議、處理。
為強化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功能,警察局、教育處、社會處及衛生局
應遴派專責輔導人員配合執行工作,並視情形增加之。
十、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警察局局長、教育處處長或社會
處處長一人代理之。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機構或團體之人員代理出席
,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十一、幹事會議由總幹事擔任主席,總幹事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
之。
十二、本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遴聘當地熱心公益人士、具備輔
導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為少年輔導志工,
協助輔導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行為工作,預防少年非行案件發生。
本會志工招募、教育訓練及運用等事宜,依志願服務法等規定辦理
。
十三、本會聘用幹事、輔導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
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辦理。
十四、本會輔導少年工作個案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保密
、管理。
十五、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但本府所屬各機關執行本會決議
事項有對外行文之必要時,以各該機關之名義為之。
十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預算,以利輔導少年工作之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