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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澎湖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1.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13001732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713036441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住宿澎湖警光會館(以下簡稱本館)之使用人員,使用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一、單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工或退休人
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一日新臺幣七百元;其他
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七百元。
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九百元。
二、雙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工或退休人
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一日新臺幣一千元;其他
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元。
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三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工或退休人
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四、四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工或退休人
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一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
四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五、親子套房(四人):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
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一日新臺幣一
千八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
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二千元。
六、團體房(六人):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工
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一日新臺幣一千
八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
臺幣一千八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二千元。每增加一人
酌收新臺幣二百元。
七、貴賓室(雙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
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其他督導或協
助警政業務人員,一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八、貴賓室(三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
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其他督導或協
助警政業務人員,一日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前項貴賓室以執行警衛勤務及接待貴賓為主,平日受理訂房前,須由管理
員確認有無前開用途後,方予確定。
第一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上午十時止,午夜投宿者
,不論時間久暫以一宿計算。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各離島員警因公至警察局或分局洽公時,倘無法及時返
回駐所而需留宿者,由本館(含所屬員警招待所)視空房狀況提供免費住
宿,並以使用團體房為原則。
第 三 條
使用會館地下室,每節(次)二小時計,收取使用規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