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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臺東縣政府府授警保字第1000003840號令訂定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
下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昇
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為人有特殊因素者,得依實際情形審酌予以減輕或加重。
三、本府為使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處理裁罰作業時,
能審酌有據確實依據行為人實際態樣及程度,予以適當數額罰鍰,以
符公平正義原則,爰於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法定裁罰額度內,分列
裁罰等級、額度詳如附表,俾為查獲案件時之裁罰基準。
下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昇
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為人有特殊因素者,得依實際情形審酌予以減輕或加重。
三、本府為使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處理裁罰作業時,
能審酌有據確實依據行為人實際態樣及程度,予以適當數額罰鍰,以
符公平正義原則,爰於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法定裁罰額度內,分列
裁罰等級、額度詳如附表,俾為查獲案件時之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