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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受理申請聯結(砂石)車及大貨車行駛管制路段作業規定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1.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4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警交字第10637555100 號函訂
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運輸特殊需求,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告禁止大貨車、砂石車及聯結車行駛之道路,除依本
作業規定申請核准外,一律依公告禁行之路段、時段規定行駛。
三、前點申請行駛管制路段通行之要件如下:
(一)管制路段內設置有建築、營造相關行業及其他必須以大貨車、
砂石車、半拖車或全拖車載運原料或產品之公司行號者。
(二)施作工程或載運農產品必須經過管制路段始可抵達,無其他替
代路段者。
(三)管制公告有特別規定者。
四、申請程序(詳如流程圖)。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
而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省道向路權主管機關公路總局第三工程處。
(二)防汛道路向本府水利處或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三)縣道、鄉道向所轄警察分局提出申請。
(四)村里道路向該管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五、縣道、鄉道符合申請要件之申請人,於行駛日十五日前,向下列單位
提出申請核准:
(一)管制路段當地所轄分局。
(二)如管制路段跨越二分局以上,核准單位為本府警察局。
六、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行車執照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申請事由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工程合約書或委託書、相關契約
書或送貨單等,並登載下列運送內容:物品名稱、起運及結束
日期、地點)。
(五)行駛路線圖。
(六)上述文件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七)受理機關如有其他需求,依受理機關要求文件辦理。
七、經受理單位召集相關路權機關審查核可者,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
。
八、有效期限依工程合約書、委託書、相關契約書或送貨單等期限定之,
並以六個月為限;申請期滿後依第五、六條規定再次申請。
臨時通行函文逾期失效。有效期限屆滿後如有繼續行駛之必要,應於
期限屆滿前十五日重新申請。
九、注意事項:
(一)裝載物品與核准資料所記載不符者,以未核准通行論。
(二)持本核准資料之影本行駛者,視為未核准通行論。
(三)避開學生上、放學時段行駛。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者,依相關規定處罰。
十、聯結(砂石)車及大貨車應依核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未依規定行駛
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罰。
十一、核准書面資料應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隨時供交通勤務警察檢查。
十二、管制道路如因施工或其他特殊原因另行限(管)制者,應遵循該限
(管)制之規定或標誌。
十三、聯結(砂石)車及大貨車裝載物品如有超長、超高、超寬、超重及
危險物品之情形時,業者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條及八十
四條規定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臨時通行。
十四、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