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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1、106年9月8日府法制字第1060309750號令制訂。
第一條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本
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辦法相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 警察局: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事項。
二 農業處:辦理農業用途牛車、馬車及人力三輪以上慢車登記、發給證
照及其他管理事項。
三 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辦理行駛於遊憩地區供觀光客搭乘三輪以上慢車
登記、發給證照及其他管理事項。
四 工務處:辦理行駛於一般道路三輪以上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其他管
理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三輪以上慢車之規格、指定行駛路段及時間,由本府另
定之。
第四條 本辦法之三輪以上慢車所有人應向本府辦理登記,並由本府核發
使用證照及牌照。
前項所需文件格式及證照費用,由本府另定之。
第五條 載客用途之三輪以上慢車所有人應自發照日起辦理乘客相關保險
,保險金額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