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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有路邊停車格申請廢止作業基準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澎湖縣政府府授警交字第1063104461號令發布。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申請取消公有路邊停車格特訂定
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之路邊停車格係指本府依本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
二條第一項所設置之路邊停車場。
三、本縣公有路邊停車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負責人得視實際需要,向
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停車格,並增劃禁止停車線或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以保留出入口之暢通:
(一)公務機關、學校出入口。
(二)無紅磚人行道及騎樓之大廈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
(三)醫院出入口。
(四)金融機構出入口。
(五)國際觀光飯店出入口。
(六)倉儲業之倉庫車輛出入口。
(七)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
關之行業車輛出入口。
(八)建築工地工程車輛出入口。
(九)法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出入口。
(十)依法核准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
(十一)其他特殊狀況,得專案簽報處理。
四、申請廢止第三第六款至第十一款車輛出入口之停車格,其出入口需行
經人行道,應先取得道路管理機關許可,並完成斜坡道之設置。
五、申請廢止路邊停車格,除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外,並分別依第
三點及第四點規定檢附以下相關證明文件:
(一)第三點第三款之開業證明。
(二)第三點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公司基本資料。
(三)第三點第八款之建築執照。
(四)第三點第九款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建築平面圖。
(五)第三點第十款停車場許可文件。
(六)第三點第十一款停車場許可文件。
(七)第四點取得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文件及斜坡道完工照片。
六、申請廢止公共出入口,如其取消停車格原因消滅,本府得視道路交通
狀況需要,重新規劃停車格,開放公共使用。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