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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1.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0500589081號令制定發
布全文十一條;並自105年3月13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080300457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090318458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11條
4.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 11201872717號令修正發
布第11條條文;增訂第7-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
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之通報
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巡邏警力
派遣、聯繫等事項、勤務規劃、警察服制、警察裝備、財產管理、廳
舍營繕、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項、警政法規、國賠事件處理、新聞發
布處理、公共關係推展、為民服務、警政措施宣導、文稿繕核、事務
管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資訊系統設施管理與維護等
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改善員警服務態度、警察教
育訓練進修、特種勤務、警備保安、保防業務、民防組訓、因公受傷
、失能慰問濟助、涉外案件處置、外賓安全維護等事項。
三、刑事組:犯罪預防偵查、犯罪預防宣導、刑案現場勘察、少年及婦幼
業務、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之處理、交通執法及申訴、站體周邊活動
之維安及疏導規劃執行等事項。
第四條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捷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
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
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之一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十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