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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1.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4031322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桃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條
本市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賓槍及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八、步槍、輕機槍、衝鋒槍及卡賓槍之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九、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前項各式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