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鄉鎮市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組織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1.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雲林縣政府府警保字第0943100064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雲林縣政府府警保字第0973100118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雲林縣政府府警保字第1023100046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雲林縣政府府警保字第103100277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雲林縣政府府警保字第1053100025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雲林縣政府府警保字第1073100318號函修
正第5點,自108年1月1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府警保字第1149100001號函修正第2點、第4點、第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村里(社區)成立守望相助組織,鼓勵居民主動參與落實巡守工作並持續運作,加強民眾安全,發揮守望相助功能,以彌補警力之不足,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參酌內政部「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補助本縣各鄉鎮市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組織運作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如下:
(一) 本縣各鄉鎮市村里或社區(開放型)成立之守望相助隊。
(二) 本縣守望相助隊所隸屬之合法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或人民團體。
三、 守望相助隊之工作任務如下:
(一) 維護巡守區域及其周圍之安全與交通秩序。
(二) 提供犯罪線索,舉發違法、違規案件。
(三) 協助社區防災及急難救護。
(四) 通報及防範家庭暴力或兒童少年虐待事件。
四、 本項補助款僅限於充實組織運作所需之應勤裝備(含制服)、崗亭、巡邏車維修費、水電費(以勤務據點為限)、油料費(汽車以塗有守望相助隊名稱之巡邏車一輛為限,機車以巡守員所有者為限,最多五輛;汽車最高補助一千公升,機車每輛最高補助五十公升)、巡守人員夜點費(勤務執行至二十三時或二十三時至六時前服勤者,檢據附名冊,每人支夜點費五十元)。
五、 經費補助如下:
(一) 新成立之組織:依實際籌辦支出經費補助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 已運作滿一年之組織:經依第八點審查合格者,依實際運作支出經費補助,每年補助經費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四千元為限。但巡守員人數三十人以上者,每年補助經費最高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六、 配合本府施政計畫或因特殊、急迫性等緊急性事件發生所需之補助,專案簽報縣長核定者,得不受本要點補助原則之限制。
七、 申請手續如下:
(一) 填寫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資料:組織章程、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登記表(至少應有十二名)、會議紀錄及照片、組織運作照片、組織運作經費核算表、巡守區路線圖等,向所在地警察分局提出申請。
(二) 申請表及有關資料,由所在地警察分局初審合格後轉報本府(警察局)會同警察分局實地複查通過後,由本府通知所在地警察分局檢據報府核撥經費。
八、 組織評審:
接受申請補助之組織,運作滿一年且符合下列初審申請條件者,需將成果報告、有關資料照片及經費收支明細報本府審查,以瞭解其運作,合格者,本府將續予補助以利運作。
審查項目如下:
(一) 設有固定、合法之勤務據點。
(二) 備有照明設備、安全防護頭盔、反光背心、警棍等基本執勤裝備。
(三) 逐日編派巡守員執行巡守工作。
九、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 受補助單位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撥經費時應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應報經審計機關核備,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十、 督導及考核:
(一) 各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或未依計畫執行,除追繳補助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將其列為不予補助(一至五年)之對象。
(二) 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核備。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核備。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一、 守望相助隊以同一案件向本府及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二、 本項補助款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起提出申請,並於九月十五日前申請完畢;另於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核銷完畢,以利核銷並以先後順序辦理,至本府編列之預算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