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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保全日實施辦法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1.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40291085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表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保全業及保全人員積極協助維
護治安,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貢獻,並提升保全業形象及保全人員榮
譽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保全業:指依保全業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於本市登記之股份
有限公司或分公司。
二、保全人員:指由保全業依法僱用,於本市執行保全業法第四條業務之
內、外勤人員。
第四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日為保全日,由警察局辦理相關表揚活動。
前項表揚活動辦理方式另定之。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中市政府為表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保全業及保全人員積極協助維
護治安,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貢獻,並提升保全業形象及保全人員榮
譽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保全業:指依保全業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於本市登記之股份
有限公司或分公司。
二、保全人員:指由保全業依法僱用,於本市執行保全業法第四條業務之
內、外勤人員。
第四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日為保全日,由警察局辦理相關表揚活動。
前項表揚活動辦理方式另定之。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