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1.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40278764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0條;並自104年10月23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90045610號令修正第1條
第一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與因公傷
、失能、死亡濟助權利及激勵士氣,特設置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警察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本基金孳息。
三、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之慰問金或濟助金。
二、補助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檢查。
三、於本府警察局實習或奉令協助執行任務期間之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
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比照第一款之支出。
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五、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核發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六條
本基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九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