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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 廢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1.中華民國89年11月4日雲林縣政府雲警少字第7654號訂定
2.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雲林縣政府雲少輔字第0035號修正
3.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雲林縣政府雲警少字第1031400254號修正第3
點、第6點,並刪除第20點。
4.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雲林縣政府雲少輔字第1041400227號函修正名
稱及全文,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雲林縣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5.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雲林縣政府府警少字第1081400181號函修正第3點。
6.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雲林縣政府府警少字第1121400486號函停止適用。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推展少年輔導
工作,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內政部、法
務部、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訂定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第二
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工作,設置雲林縣少年輔導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由本縣警政、教育、社政、勞政、衛政、工商
、司法、民間社福機構及其他有關機關、社團及專家學者組成,以有
效整合本縣少年輔導資源,建構資源橫向流通平台,強化單位之協調
聯繫,落實執行勸導、輔導、轉介、安置及救助少年之工作。
三、本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七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勞工處處長。
(六)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庭長。
(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庭主任調查保護官。
(九)校外會執行秘書。
(十)民間社福機構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十一)學者或專家代表一人至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委員為本府組成單位主管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聘(派)任委員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
事務;副總幹事二人,由教育處處長及社會處處長兼任,襄助本會事
務;置執行祕書一人,由少年警察隊隊長擔任,承總幹事之命,督辦
幹事執行本會事務;置專任幹事一人,辦理本會事務;置專責幹事三
人,由主任委員遴選警察局、社會處、教育處適當人員擔任;本府相
關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遴選適當人員為兼任幹事,得視業務需要再酌
聘請專任幹事及輔導員。
前項幹事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少年有關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二)印信檔案、圖集、經費及財產保管事項。
(三)撰印文書、會議記錄事項。
(四)委員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五、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協調各機關(單位)或團體協助輔導
: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
(二)失學、失業或失依。
(三)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
(四)施用毒品。
(五)其他需協助輔導。
六、本會輔導分工原則如下: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少年之輔導協助,由教育處、社會處主
辦。
(二)失學少年之輔導就學,由教育處主辦。
(三)失業少年之輔導就業,由勞工處主辦。
(四)失依少年之照顧救助,由社會處主辦。
(五)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少年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
(六)受輔導協助少年施用毒品或身心疾患之治療,由衛生局主辦。
(七)其他少年應行輔導事項,提報於委員會討論決議主辦之單位,若
為急迫情形者,由接獲通報機關單位先行處理或聯繫相關單位處
理。
前述各項輔導工作,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應配合協助辦理。
七、本會之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應開會一次,幹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必
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出席人員過半通過,方得決議。
前項幹事會決定事項得先執行,補提委員會追認。
專責幹事應派駐本會執行少年輔導協助、個案研商、協調聯繫及追蹤
管考工作。
為強化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功能,警察局、社會處及教育處應遴派專
責輔導人員配合執行工作,並視情形增加之。
八、本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
集或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若無指定,則由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機構或團
體之人員代理出席,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幹事會議由總幹事擔任主席,總幹事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
十、本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遴聘當地熱心公益人士、具備輔導
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為少年輔導志工,協助
從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工作,並得以警察分局轄區為單元,
成立少年輔導組負責少年輔導志工之聯繫協調事宜。
前項少年輔導組,每三個月舉行座談會一次,由當地警察分局長為召
集人,並邀請鄉(鎮、市、區)長,及代表會、高(國)中、小學校
校長、社福團體、專家學者等有關人員參加。
十一、本會聘用幹事、輔導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
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辦理。
本會志工招募、教育訓練及運用等事宜,依志願服務法等規定辦理
。
十二、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經本會決議後,由總幹事協調辦理之。如遇急
需辦理之少年輔導事項,得由主辦機關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迅速辦理
並提本會追認。
十三、關於少年輔導事項,如無法執行或執行顯有困難者,經本會之決議
,由主辦單位循行政體系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解決之。
十四、本會輔導少年工作個案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保密
、管理。
十五、本會之工作明細表,得經本會委員會決議策(修)訂之。
十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預算,以利輔導少年之工作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