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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1.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0320094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1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0903184581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11條
3.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1201872716號令修正發布
第11條條文;增訂第7-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
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
侵害防治工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與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劃、
督導與案件處置及性侵害防治與性騷擾防治工作、偵辦婦幼、性侵害
、重大家庭暴力、兒童少年性剝削、兒童失蹤、販賣人口案件預防犯
罪宣導規劃及其他協助偵查犯罪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秘書、出納、財產管理、法
制、研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資訊管理
、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第四條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其
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
、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之一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十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