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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1.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0320094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1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0903184582號令修正發
布各分局編制表
3.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1201872711號令修正發布
第11條條文;增訂第7-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各置分局長,承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各置副分局長二人,襄理分局業務。
第三條
分局設下列組、隊、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督考、正俗業務、志工團隊組訓運用、總務、後勤
業務、駕駛工友管理與法制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業務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警察
常年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防治組:警政婦幼安全業務、警勤區劃分變更、落實警勤區工作、社
區治安工作、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
民非法活動調查、涉外治安案件預防、查察及處理、協助查緝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及其他有
關外事警察業務等事項。
四、保防組:機密保護、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推行、觀光
保防及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執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偵防作為、社會情
報與治安調查工作推行及其他有關安全偵防業務事項。
五、保安民防組:義勇警察及民防團隊組訓與運用、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
行及一般警衛派遣、集會遊行、秩序維護、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防
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防救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及維護
督導、全民防空演習事宜及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規劃督導協
調等事項。
六、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及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執法查察取
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及其他交通業務事項。
七、秘書室:資訊管理與資訊教育訓練業務、秘書研考、文書、檔案、出
納、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及公共關係業務等事項。
八、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管理、犯罪
偵防與犯罪再犯機制策劃、執行、刑事案件偵訊及移送、婦幼刑案偵
查、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案紀錄統計與資料分析運用
、刑事現場勘察與痕跡蒐證、刑事鑑識、經濟犯罪業務及防制組織犯
罪、黑道幫派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
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巡
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第四條
分局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下設分駐(派出)所,依轄區劃分警
察勤務區,執行警察勤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警務佐、巡佐、警員
、辦事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
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第六條
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分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之一
分局政風業務,由分局派員兼辦。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分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分局長。
二、組長。
第十條
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分局擬訂,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核定,丙表由分局訂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