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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辦理當舖業發給籌設同意書執行要點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連江縣警察局連授警字第1020013633號令訂定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發給當舖業籌設同意書,爰依內政
部102年1月15日內授警字第1020890014號函釋,以公平、公正、公開方
式辦理審核及抽籤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申
請籌設之人口數,依據本府民政處當年六月三十日結算公布之統計資料
為準。第一年增加人口數未達籌設標準部分,併入第二年計算,第二年
起每增加二萬人籌設一家。
三、依據當舖業法第四條、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
申請籌設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籌設: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無當舖業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三)營業場所及庫房之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舖業
所有者,得免附)、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及向轄區工
務機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說。
(五)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
項辦理之切結書。
四、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本縣達六個月以上,具有行為能力者且無當舖業
法第五條規定情形,得依本要點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以一人一營業地點
一名稱申請為限,且不得重覆申請。
同一申請人以不同營業地點同時或先後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同一營業地點經不同申請人先後提出申請者,以受理申請在先者(以本
局收文日期為憑)受理審核,後申請者不予受理,並通知後申請人領回
相關申請資料。
同一營業地點,有二人以上同時提出申請者,由本局通知各申請人擇日
抽籤決定,中籤者得參與依本要點第六點所辦理之抽籤。
未依規定辦理申請,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籌設當舖業者,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以本局收文日期為憑),並退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申請文
件。
六、受理期間結束後,經審查符合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第三
條規定者,本局將於審查完畢後統一通知申請人到場,並請社會公正人
士到場見證抽籤流程,以符公平。
七、發給籌設同意書之抽籤流程如下:
(一)抽籤採公開方式,由主持人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抽籤(籤內載
明申請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中籤者應立即核對身分並拍照存證
,由本局另行通知發給籌設同意書;未中籤者不再另行通知,並退
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二)抽籤名額正取一名、備取二名,正取依法申請通過籌設時,備取二
名即喪失備取資格。正取如無法依當舖業法第四條規定於法定期限
內申請籌設完成時,備取依順位排序遞補至籌設完成。
八、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應依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規定
,送件辦理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