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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1.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5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警少字第10334342900 號函訂
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警少字第10536506400 號函修
正;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綜理規劃協調推動預防犯罪之相關事
宜,促進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
條第一項與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規定設置屏東縣少年輔導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統合本縣警政、教育、社政、勞政、衛政、工商、司法及
民間等機關(構)、團體之資源,加強預防少年偏差行為,協調聯繫
各單位共同落實執行勸導、輔導、轉介、安置、救助少年之工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擔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組成單位(警政
、教育、社政、衛政、勞政、工商)之主管及其他有關機關、社團及
專家學者擔任,並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警察局局長。
(二)教育處處長。
(三)社會處處長。
(四)衛生局局長。
(五)勞工處處長。
(六)城鄉發展處處長。
(七)司法機關代表一至三人。
(八)兒童少年服務團體代表一至四人。
(九)學者或專家代表一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
聘(派)兼;補聘(派)兼委員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任一性別委員應占該委員會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四、本會並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
會事務;置副總幹事二人,由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兼任,襄助本
會事務,置專任幹事一人,辦理本會事務;置專責幹事三人,由主任
委員遴選本府警察局(由本會專任幹事兼任)、社會處、教育處適當
人員擔任,並遴選本府相關單位適當人員兼任幹事,且視業務需要,
得再酌聘請專任幹事及輔導員若干人。
五、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協調各機關(單位)或團體協助輔導
: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
(二)失學、失業或失養。
(三)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
(四)施用毒品。
(五)其他須協助輔導。
六、本會輔導工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少年之輔導協助,由教育處、社會處
主辦,警察局協辦。
(二)失學少年之輔導就學,由教育處主辦;失業少年之輔導就業,
由勞工處主辦;失養少年之照顧救助,由社會處主辦。
(三)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少年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教育處、社會
處、勞工處協辦。
(四)受輔導協助少年施用毒品或身心疾患之治療,由衛生局主辦,
教育處、社會處、警察局協辦。
(五)其他少年應行輔導事項,依本會所定規定辦理。
七、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經本會決議後,由總幹事協調辦理之。
八、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無法執行或執行顯有困難者,經本會之決議,由
主辦單位循行政體系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解決之。
九、本會至少每三個月應開會一次,幹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召
開臨時會議。
前項幹事會決定事項得先執行,補提本會追認。
專責幹事應派駐本會負責執行少年輔導協助、個案研商、協調聯繫及
追蹤管考工作。
為強化本會輔導功能,警察局、社會處及教育處應遴派專責輔導人員
配合執行工作,並視情形增加之。
十、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機構或團體之人員代表出席,列入出席人
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十一、本會開會時應有過之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
十三、本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遴聘當地熱心公益人士、具備輔
導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為少年輔導志工,
協助從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工作,並得以警察分局轄區為
單元,成立少年輔導組負責少年輔導志工之聯繫協調事宜。
前項少年輔導組,每三個月舉行座談會一次,由當地警察分局長為
召集人,並邀請鄉(鎮、市)長,及代表會、高(國)中、小學校
校長、社福團體、專家學者等有關人員參加。
十四、本會輔導少年工作個案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保密
、管理。
十五、本會工作明細表,得經本會委員會決議策(修)訂之。
十六、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