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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警察局員工消費合作社社員子女獎學基金管理辦法 廢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1.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苗栗縣警察局苗警人字第1030027526號函修正
2.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苗栗縣警察局苗警人字第1040033844號函停止適
用,並自104年7月30日生效
第一條
為有效運用本社公益金,鼓勵本社社員子女努力向學,特設置本社社員子
女獎學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以本社公益金內提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基(本)金並存入銀行,
每學期以其孳息及本金併同每年應分配盈餘之公益金,提撥新臺幣伍萬元
作為獎學金,至本基金提撥完畢後,本辦法廢止。
第三條
本獎學金設本局員工消費合作社社員子女獎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後勤科科長、秘書科科長、會計室主
任、人事室主任、本社理事主席、經理等為委員,並請副局長為召集人。
第四條
管理委員會事務由本社工作人員分工如後:
一、司庫:負責獎學金保管及出納有關事項。
二、會計:辦理會計有關事項。
三、文書:辦理本會秘書、受理申請及審核有關事項。
第五條
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每次發給名額及金額,按孳息收入及每年提撥
之部分公益金情形,由委員會決議之,凡本社社員子女具備左列條件者均
得申請:
一、須就讀於國內大專院校(包括研究所碩士班及五專四、五年級)或高
級中等學校(包括高職及五專一、二、三年級)暨國民中學之肄業正
式生(不含畢業生未繼續就讀者、含休學生)。以上均不含公費生、
夜間部學生,又研究所研究生須未領其他研究經費者。
二、操行成績甲等(相當於八十分以上)。如無操行成績則以日常生活表
現(獎懲紀錄)評定,以八十分為基本分,大功(大過)、小功(小
過)、嘉獎(警告)一次分別加(減)九分、三分、一分,最高以一
百分為上限。
三、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四、未領其他與警察機關(業務)相關之獎學金,經核定發給本案獎學金
者,一經發現有重複請領其他與警察機關相關獎學金情形,追回已發
給之本案獎學金,並繳回苗栗縣警察局員工消費合作社社員子女獎學
基金專戶。
第六條
本獎學金申請人應於每次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並依本辦法第五條各款之規定事項,檢具申請當學期成績單影本、學生證
正、反面影本(蓋有新學期註冊章)或出具在學證明等證明文件(證明目
前在學),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獎學金申請案件之審核規定如下:
一、初審由申請人服務單位(分局、科、室、隊、中心)辦理。
二、複審由本管理委員會審議核定之。
第八條
如合於規定條件之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以學業成績分數較高者擇優
發給之。
第九條
本獎學金之發給,由管理委員會定期集中辦理。
第十條
本獎學基金存款及支用情形,每學期結算一次,並提管理委員會議、本社
社務會議及社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