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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1.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96)府人一字第09600521500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人一字第09630835900號函
修正第2點、第3點
3.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930100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12點
4.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9767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
設置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事項,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
□□法有關少年涉有偏差行為時之預防及輔導工作,特依少年輔導委員會
□□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設臺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整合本府所屬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警察
□□局、衛生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等機關業務及人力,並統合金融管理
□□、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少年開案輔導。
(二)召集聯繫會議,督導及協調前款少年輔導事項。
(三)編製年度工作報告。
(四)向少年法院提出處理之請求。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辦理之事項。
(六)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所列本會相關辦理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
□□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社會局局長、勞動局局長、警察局局長
、衛生局局長、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執行秘書。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少年法庭庭長、主任調查
保護官計四人。
(三)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關知
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十人。
(四)少年代表二人。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單位)代表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得隨同主任
□□委員異動改聘之。
□□本會委員有違反刑罰法律、其他違法或不當行為,足認其繼續執行職
□□務不適當者,得報請市長解聘之。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為止。但出缺之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未滿三個月者
□□,不予補(改)聘。
四、本會委員會議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科(室)主管出席,並通知本會。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指示,
□□綜理本會業務及委員會議決議之執行;副執行長四人,由教育局、社
□□會局、警察局及衛生局副局長兼任,襄助綜理會務及局處間聯繫;執
□□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
□□執行長得指派副執行長監督、指導本會工作之辦理;涉及機關間之合
□□作者,由執行長協調辦理,未能協調時,由委員會議決議指定,或由
□□委員會議決議授權主任委員指定特定機關(單位)主辦或協辦。
六、本會置幹事十一人,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衛生局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業
務單位科長、專員、視察或相當層級職務人員。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少年法庭少年調查保護官
計二人。
(三)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副隊長、本會行政組及輔導組組長。
□□幹事會議於委員會議前一個月,由執行長或四位副執行長視委員會議
□□專題報告主題輪流主持,研商少年輔導執行事宜,必要時得視業務或
□□輔導個案需求另外召開。
七、本會依實際業務需求分設行政及輔導組辦事;各組組長由主任委員調
□□派教育局、社會局、警察局等機關人員或聘任專業人員擔任之。
□□前項輔導組下另依本市行政區分設少年輔導組,從事少年偏差行為之
□□輔導工作及少年輔導志工之聯繫協調事宜。
□□本會置指導員十二人,任期為二年,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專司少年輔
□□導組少年輔導實務諮詢之指導工作。
□□本會行政組及輔導組之具體規劃、分層負責事項,由本府警察局評估
□□辦理。另辦公處所由本府依資源可接近性、便利性及資源連結性提供
□□適當辦公處所。
八、本會專職少年輔導業務人員、專職或兼職之督導人員,應依聘用人員
□□聘用條例規定聘用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
□□專業人員擔任。
九、本會委員、指導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府警察局應每年編列本會業務預算,並依據前年度本會受理案件數
□□量、實際提供之服務與從事之業務內容及相關經費需求等,調整編列
□□數額。
□□本府警察局應定期評估本會之資源及人力需求,並得依據前年度本會
□□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及從事之業務內容等,調整本會與其
□□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間之人力、經費及其他資源配置。
十一、本會對外行文得以本府、本會或主任委員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