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屏東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管考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1.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0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警交字第10330272700 號函訂
定;並自103 年1 月1 日起生效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屏東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審議效率,以加強本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推行,
特依據本會報設置要點第七點,設立本會報管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擬或審議本縣交通改善工作之整體規劃與設計事項。
(二)本縣交通運輸計劃之先行審查、分析,並研擬具體意見,提供
道安會報審議事項。
(三)本縣交通工程、交通設施及交通改善之調查及會勘事項。
(四)執行道安會報交辦案件之研究。
三、本小組置幹事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幹事由本府工務處養
護科及土木科、城鄉發展處交通科、警察局交通警察隊、交通部公路
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指
派主管級人員兼任之。
四、本小組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指定適當人選代理之。
前項會議,除本小組成員外,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交通、土木或結
構工程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警察局辦理。
六、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送由相關機關(單位)執行,並副知本會報列
管。
七、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參加之民間交通、土木或結構工程機
構或其他非政府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