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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1.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0990078117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力字第10330381600號令修
正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力字第1053080240000號令修
正第3條至第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
二人,襄理大隊業務。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秘書研考、事務管理、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後勤裝備
、財產廳舍、勤務規劃、警力配備、公共關係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導考核、特種、一般警衛及重大勤務規劃執行、督察
、保安警備、義勇警察、保防、政風、常年訓練、教育進修等事項。
三、偵查組:偵查犯罪業務之策劃督導、刑事偵查法令規章之研擬修訂與
協調解釋、偵防績效管控、刑案之管制暨保全公司管理業務等事項。
四、預防組:協辦預防犯罪工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組織犯罪、不良幫
派組合調查處理、毒品人口調驗、刑責區規劃考核、計程車無線電臺
治安聯防等事項。
五、司法組:刑事法令研議、員警違法、司法移送、偵審文書、檢警軍法
機關聯繫、社會秩序維護法、拘留所管理、拾得遺失物、無名屍、通
訊監察、通聯調閱等事項。
六、肅竊組:一般肅竊、查贓、當舖業之管理等事項。
七、經濟組:查緝走私、石油、國土保育、智慧財產、農漁牧違法等相關
經濟犯罪業務、查緝詐欺犯罪業務。
八、紀錄組:犯罪紀錄督導、查詢、刑案發破數據統計分析及運用等事項
。
九、勤務指揮中心:刑事警力指揮、管制、協調、刑案通報、管制、聯繫
、受理報案、大隊週報、晚報等事項。
第四條
本大隊下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八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各隊下設分隊、
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
配之。
第五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隊長、技正、專員、督察員、副隊長、警務員、分
隊長、偵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所稱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第六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技正。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擬訂,報
請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備查,並
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