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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1.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035474號令發布,並
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127980A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20899822A號令修正
4.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30139063A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30541804A號令修正第
三條、第七條之一
編制表修正沿革:
1.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035474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127980A號令修正,
並自101年2月18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20899822A號令修正,
並自102年10月1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30050744A號令修正,
並自101年12月16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30139063A號令修正,
並自103年2月20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00795055A號令修正,並
自110年7月3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30541804A號令修正,
並自113年4月18日生效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隊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隊務。
第 三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工作計畫、外事、戶口、交通業務、刑事偵防及
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業)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勤務警衛
、警察常年教育及訓練等事項。
三、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駕駛、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業務
等事項。
四、保安組:保安業務、保防業務、社會情報業務、防情業務、協助災害
防救業務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資訊管理、秘書、研考、文書、事務、檔案、出納、法制及
公共關係業務等事項。
六、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工作指示事項管制、
最新治安交通狀況管制、為民服務、受理民眾報案、線上機動警網勤
務規劃管制等事項。
前項本府以組織自治條例、本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及本規程劃分之權限,本大隊得以本局或本大隊名義對外代表本市作成行政行為。
第 四 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 五 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
、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之一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大隊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第 十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局核定
;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