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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1.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035474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124148A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20893609A號令修正
4.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30137221A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51081840A號令修正
6.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30514854A號令修正第
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之一
編制表修正沿革:
1.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035474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124148A號令修正,
並自101年2月18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20893609A號令修正,
並自102年10月1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30050476A號令修正,
並自101年12月16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30137221A號令修正,
並自103年2月20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51081840A號令修正,
並自105年10月28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00794847A號令修正,並
自110年7月3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30514854A號令修正,
並自113年4月18日生效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隊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隊務。
第 三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秘書、研考、事務、出納、文書、收發、檔案、工友(駕駛
)管理、公共關係業務、勤務策(規)劃、研究發展、武器彈藥裝備
、通訊器材維修保養、財產及車輛管理、治安會報、(分區)刑事會
報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導、風紀監察、考核、內部管理、員警服務、刑案報
告紀律、特種勤務警衛、聚眾活動、協勤民力、警察常年訓練及保防
安全等事項。
三、預防組:治安人口查(察)訪、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保護管束、
檢肅不良幫派組織、治安專案、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含攔截圍捕、護
鈔、超商、加油站)、計程車無線電台治安聯防、刑責區、公益彩券
統計、保全公司管理、協辦預防犯罪工作等事項。
四、偵查組:犯罪偵查工作之策劃、刑案管制、檢肅槍械、檢肅毒品、職
業賭博、刑事人員績效考核、查捕逃犯(兵)、汽機車全毀半毀、汽
機車失竊四聯單、尋獲誤報、機車烙碼、軍司法通緝、通緝(緝獲)
輸入、刑事偵防犯罪績效報表、治安指標工作(統計)等事項。
五、司法組:刑事法令蒐集、研議、解釋,移送書類審核、刑案通報、管
制,檢警、軍法機關聯繫協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名屍處理、
拘留所管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違反第三、四級毒品罰款、起訴
判決書、檢警聯繫會報等事項。
六、肅竊組:肅竊業務、當鋪業務、手機及金銀珠寶業管理、易銷贓場所
、偽變造或冒領車牌、資訊傳播車輛查詢、遺失物、拾得物處理、失
物查尋專刊等事項。
七、經濟組:查緝經濟犯罪、反詐欺業務等事項。
八、紀錄組:犯罪紀錄運用及犯罪紀錄業務、移送書電子化、刑案資料更
新更補正、各科室電腦前科素行查詢、素行調查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控制、受理民眾報案、臨時交辦事項分配、通報業務處理及機動
警網勤務規劃等事項。
前項本府以組織自治條例、本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及本規程劃分之權限,本大隊得以本局或本大隊名義對外代表本市作成行政行為。
第 四 條
本大隊下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八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各隊下設分隊、
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
配之。
第 五 條
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專員、技正、副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大隊因應業務需要,設偵查隊;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員額內調配之。
第 七 條之一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大隊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隊長。
第 十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
局轉陳臺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
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附表: